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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褲分泌物不是他的 學長性侵無罪

    2015/12/21 15:56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李姓男子約「名花有主」的學妹小娟到家作客,事後小娟卻指控被性侵害,並指出李男身上有「鬼頭」刺青特徵,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卻發現,小娟內褲分泌物不是來自李男,而是來自另一男人,另外,母親在1樓,李男在2樓性侵學妹之說,也違反常情,全案可能是小娟哄騙母親與男友而編出的謊言,據此判決李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李男與小娟(化名)同一所高中學長學妹,前年案發時都還是高中生,當時已成年的李男想追求小娟,但小娟另有男友而拒絕,李男向小娟宣稱,他的媽媽想跟小娟聊天,小娟認為李男頗孝順而應允,由李男載小娟到住處,於1樓與李男的媽媽及嬸嬸聊天。

    小娟指控說,聊一陣後,李男說有一條項鍊相贈,她遂與李男到2樓房間拿項鍊,李男趁機將她性侵害,她還看見李男身上有「鬼頭」刺青,事後她向男友哭訴,男友轉告她的母親報警,不過,李男偵訊時辯稱,雙方沒有發生性關係,他們拿項鍊後就下樓,小娟離開前,還與他的母親打招呼說再見。

    法院發現諸多不合情理之處,包括小娟宣稱被性侵害時,下體很疼痛,但醫院檢驗卻發現,小娟處女膜有傷痕,卻是很久之前的舊傷,更誇張的是,小娟內褲分泌物基因鑑定,不是來自李男,而是來自另一男人,另外,案發時李男是高中生,母親與嬸嬸在1樓,他在2樓性侵害學妹,這種說法違反常理,小娟自稱被李男性侵害後,剛好接到母親來電,卻沒有告知母親,這也不合常理。

    台中高分院懷疑小娟擅自跑去李男住處,被男友與母親得知,為了要讓自己符合母親與男友對女兒、女朋友的角色期待,誇大渲染或編織性侵害一事,至於李男身上的刺青,因李男曾在臉書炫耀,小娟早已知悉李男身體特徵,不能成為性侵害的證據,全案據此判決無罪,全案能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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