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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車「物歸原處」 賊竟判無罪

陳男騎他人機車至10公里外,後來雖原車奉還,仍被依竊盜罪起訴,但法官認為無佔有意圖,諭知無罪。(記者湯世名翻攝)

陳男騎他人機車至10公里外,後來雖原車奉還,仍被依竊盜罪起訴,但法官認為無佔有意圖,諭知無罪。(記者湯世名翻攝)

2015/12/20 23:55

〔記者顏宏駿、湯世名/彰化報導〕彰化縣陳姓男子貪一時之便,竊取路邊的機車騎了10公里,之後又「物歸原處」,回來時剛好被車主發現,遭依竊盜罪送辦並起訴,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被告「物歸原處」沒有竊盜的主觀犯意,判決無罪,但起訴的檢察官不服判決,認為被告趁人不備,偷走機車,消耗油料,「揩油」行為非常明確,因此向台中高分院提出上訴。

家住彰化市的陳男,為了還積欠朋友的債務,今年7月間到彰化火車站前,以自備的鑰匙,開啟戴姓車主所有的一部輕型機車。

陳男騎著這部機車到10公里外的花壇鄉時,車主剛好回來,驚見機車不見,趕到警局報案,做完筆錄後與員警回到失竊現場拍照,此時卻見陳某不慌不忙地騎著原機車回來擺放,警方剛好以現行犯逮捕,依竊盜罪送辦。

該案審理時,法官認為,竊盜罪以「不法所有意圖」為構成要件,若行為人有主觀返還之意,即難構成不法所有意圖。

法官指出,被告雖未經車主同意擅自騎乘其機車,時間長達3、4個小時,來回有10公里,但該機車最後仍騎回原址停放,顯然被告無意支配使用,此即為學理上的「使用竊盜罪」,與一般刑法的「竊盜罪」有別,所以諭知被告無罪。

檢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檢方表示,就機車本身而言,被告確實不足以構成竊盜意圖,但油品消耗的部分,已經逾越「使用竊盜」的範疇,被告騎車10公里,等於向車主揩油,又無補償車主油料,此情形無異於被告取出受害者的汽油再消耗,客觀上屬於刑法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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