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績未達5000萬竟丟飯碗 她提告勝訴
證券公司營業員壓力大。(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在證券公司任職的郭姓女營業員,因連續2個月無法達到基本業績額度5000萬元,今年初遭公司資遣,郭女認為公司未經勞資會議就以考績連2年丙等為由終止契約,已經違法勞基法,憤而提告求償,今台北地院認定公司在解雇郭女前並未嘗試其他改善、輔導措施,判郭女勝訴。
判決指出,郭女自95年起到該證券公司擔任營業員,雙方訂有每月基本業績額須達5000萬元之考核標準,若未達標將必須進行面談、填寫警示單、調降獎金等懲罰,原先郭女表現不差,但從103年間考上EMBA後,營業額即開始一蹶不振。
由於郭女不僅未達公司要求之每月5000萬元業績,其103年9月到11月間的營業額更是都僅1000多萬,同期卻有同事的營業額超過2億元。證券公司認定郭女無法勝任工作,今年1月間以8萬多元將郭女資遣,但郭女認為,業績不好是受到金融風暴之影響,公司單方面將她解雇應屬無效,雙方雇傭關係仍舊存在,公司應賠償每月薪資。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證券公司未能提供適當之業績改善方法,也無法舉證郭女有怠惰工作之情形,更沒有依照雙方合約,先以調降獎金做為懲戒方式,其解雇手段並不合法,公司應賠償郭女從今年2月至6月間之薪資共96365元,扣除資遣費後還須給付7868元,另還須賠償從今年7月後至復職之日止每月20008元薪資,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