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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搓柱案」偵結 最高檢新聞稿全文

特偵組調查「搓圓仔湯」案,今早特偵組與台北地檢署宣布此案偵結,並由北檢對朱立倫等人作出不起訴處分。(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特偵組調查「搓圓仔湯」案,今早特偵組與台北地檢署宣布此案偵結,並由北檢對朱立倫等人作出不起訴處分。(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2015/11/06 10:39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針對「搓柱案」偵查結果,最高法院檢察署今發布之新聞稿全文如下:

本署特偵組偵辦104年度查字第 135、136、146 號被告朱立倫、李四川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業已移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依法辦理,相關情形說明如下:

按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本件告發人陳亭妃、陳其邁、李彥賦及周倪安等所指被告朱立倫、李四川二人涉犯之事實,係屬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偵查後如有罪嫌不足之情形,即有上揭法條規定之適用。

本件在特偵組立案展開縝密調查後,案中主要疑點漸次釐清,依初步調查所得,預判將來偵查結果尚難排除有上開法條適用之可能;而本署之上並無上級法院檢察署,自無從依職權送請再議。

有鑑於此,為期符合法制並求完備周妥,乃未雨綢繆,本於檢察一體之原則,即刻協請同有偵辦權限之臺北地檢署指派檢察官加入共同偵辦。案經合力偵查完畢,全案移請臺北地檢署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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