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公順便去存款 警官涉犯「詐欺」不起訴
2015/10/28 11:25
〔記者吳昇儒、吳政峰/基隆報導〕時任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副隊長卓晃央去年9月2日前往大隊部洽公時,剛好路過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提款機時,請開車的偵查佐協助稍停一下提款,接著又路過玉山銀行北新分行辦理存款業務。保三總隊認為卓員涉犯詐欺得利罪將他移送法辦。檢察官認為,卓員是順路辦事,主觀上沒有犯意,今日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偵訊時卓員向檢察官表示,案發當天請蘇姓偵查佐開偵防車載往總部洽公,需要將偵辦案情報告總隊長,但途中發現施工,來不及在時間內抵達總隊部,只好繞回基隆大隊部準備參加海關的秋節聯誼會,路過銀行順便進行提領及存款業務,並非刻意要求駕駛從基隆開車到新店存款。
擔任駕駛的蘇姓偵查佐在偵查庭時向檢察官指稱,案發當時原本預計要到總隊部,剛好行經分岔點,往橋的方向上去,就到總隊部了,但副大隊長卻要求走市區,與抵達總隊部時相差20多分鐘;因為開偵防車公出需要蓋上刑事案件偵查,所以返隊時才填上北新路(玉山銀行北新分行位置)地點。
保三總隊發現蘇員填寫北新路地點,進一步詢問是副大隊長曾搭公務車到銀行辦理私人事務,認為他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得利罪嫌移送法辦。
檢察官認為,保三總隊第一大隊位於基隆市七堵火車站附近,周邊500公尺內就有郵局及其他金融機構,卓員若是單純要提、存款無須捨近求遠專程搭車到新店地區;且蘇姓駕駛提及的分岔路線,不論走哪一方向到保三總隊距離均為1.149公里,而卓員確實也趕回基隆參加秋節聯誼會,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