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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和恆豐大樓瓦斯外洩3死 建築師、工地主任無罪定讞

    圖為恆豐大樓發生瓦斯外洩住戶集體中毒事件,警消全副武裝進入大樓,逐層搜索並疏散住戶。(資料照)

    圖為恆豐大樓發生瓦斯外洩住戶集體中毒事件,警消全副武裝進入大樓,逐層搜索並疏散住戶。(資料照)

    2015/10/27 12:5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審結新北市永和區恆豐大樓瓦斯外洩3死案,建築師林長勳、工地主任王申志被依業務過失罪起訴,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更三審見解,認為案發時建築法規未規定需加裝排氣管,也沒規定大樓天花板轉折處,該設多大排氣管,因此判決林、王兩人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永和恆豐大樓82年興建,由冠誠建設委託建築師林長勳設計,東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王申志擔任工地主任,施工時,各樓層浴室天花板上方只裝抽風機,後方並未裝設排氣管,且各樓層浴室的管道間也未適當阻隔,導致抽風機排出的氣體,可透過管道間流竄至各樓層。

    92年7月16日清晨,恆豐大樓6樓住戶宋又萱,洗澡時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陽台又封死,熱水器持續燃燒所產生的一氧化碳經由管道間往上流竄,同棟住戶雖察覺不對勁報警,仍導致3死7傷,當時擔任新北地檢署朱姓檢察官的母親與女兒,在此次意外中身亡。

    一審時,新北地院認為,林長勳和王申志起造大樓時,沒注意天花板上方應裝排氣管、各樓層管道間應有適當阻隔,有業務過失,判決林長勳7個月、王申志8個月徒刑,上訴後,案子4度來回二、三審間,高院更三審採信林、王兩人辯詞,認為當時建築法規沒有明定,天花板上方應裝排氣管、各樓層管道間應有適當阻隔,改判兩人無罪,當時替兩人辯護的律師為新任大法官黃虹霞,檢方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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