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貴的字! 看見「慢」字沒停 出車禍判賠275萬
2015/10/05 11:08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台北市王姓男子開車行經台北市中正區,未遵照「慢」字禁制標線減速慢行、停車再開,撞上顏姓機車騎士,導致顏男頸椎關節脫節、雙手手指經常無力喪失勞動能力76.9%,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判決王男應賠償275萬5491元及利息,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100年2月8日上午9點45分,王姓男子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北市汀州路和金門街口時擦撞機車,導致騎士顏明侯被壓在王男小客車底,送醫急救後,顏男頸椎關節脫節、雙手手指經常無力,喪失勞動能力76.9%,顏男提告求償859萬4890元。
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王男行經交岔路口前,未遵守「慢」字禁制標線,沒有減速慢行、暫停在停止線,就開進交岔路口,導致轎車左前車頭撞擊顏男的機車右車頭,應負肇事七成責任,至於顏男方面,明知王男駕駛的右方車有優先路權,卻未禮讓右方車,應自負三成責任。
合議庭審酌顏男所提求償金額後,認定其中510萬8456元是合理的,扣除顏男自負三成過失責任,再扣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82萬435元,王男應賠275萬54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