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改「論件計酬」低於法定薪資雇主判賠
2015/10/01 14:57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台北市1名顧姓男子,3年前到科技公司擔任技術員兼駕駛,前年間他誤以為論件計酬的收入會較月薪為高,因此與公司協議修改契約,未料事後發現竟少賺近2萬元,憤而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雙方既然協議改約,就不得以原本薪資請求差額,但雇主應至少補齊法定最低薪資19273元。
判決指出,顧男101年間到科技公司上班,每月領取3萬6000元薪資,但後來他與公司討論後,誤以為改為論件計酬可領更多,結果後來卻只領到1萬6063元,等於連原本薪水的一半都不到,他認為受騙,怒向公司提告求償。
台北地院認為,雙方既然已修改契約,就不能再用原本3萬6000元薪資求償,但法定最低薪資為19273元,公司仍應保障顧男薪水達到此金額,因此因賠償差額3210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