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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司機性侵老闆9歲養女2年 判刑8年半

2015/09/27 13:3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58歲張男受雇某貨運行,涉嫌從99年暑假至102年元月,在貨運行停車場連續性侵老闆9歲養女,被告辯稱女童穿著暴露,他受不了引誘,法官怒斥被告「倒果為因」,以醜化女童想脫罪,女童已出現創傷性症候群導致行為及價值觀偏差,事後賠償7萬雙方和解,台中高分院認為賠償不成比例,維持8年6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張男96年起受雇該貨運行,認識老闆養女,在99年暑假,帶女童到貨運行停車場車上,強脫褲子性侵得逞。

女童陳述第一次有說不要、推他、打他,且因流血很痛、掙扎無效,但仍被性侵,日後約1個月1次,或2個月1次,女童出現斯德哥爾摩症候群,慢慢認同,至102年元月最後一次後,女童回媽媽家住,行為怪異,媽媽才發覺事有蹊翹。

據社工訪查,此案女童出現智能不足、行為偏差,常刻意穿著暴露,國中階段常以女性特徵吸引異性,反而對同年紀男生沒興趣,對年紀大的男生有興趣。

據女童舅舅陳述,女童在家洗澡常沒關門,圍浴巾就在客廳走來走去,全裸睡覺等,且喜歡到貨運行,貨運行都是年紀大的異性等。

被告辯稱雙方適合意性行為,說他比個手勢(往停車場方向比),女童就過來,沒有強迫。法官根據精神鑑定,發現女童確有性早熟,但遭性侵前沒有性需求,對性知識有限,下意識中對於處女遭奪去非常自責及氣憤,遭性侵後已出現行為偏差、價值觀偏差,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最後一次「他比個手勢」,女童就跟著過去。法官認定最後數次可能無違反女童意願之強制行為,不過至少第一次被告顯為強制行為。

審酌被告足當女童爺爺,年紀相差49歲,性侵2年餘被告還不知女童姓名,兩人除20次性關係,沒有其他互動,顯然把女童當洩慾工具,審理期間雙方雖以7萬元和解,但與女童所受創傷顯然不成比例,維持原判8年6月,此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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