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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小江共諜案動搖民主憲政 北檢提上訴

台北地檢署認為鎮小江(藍衣者)接觸11人,且犯行各異,北院判決屬於輕縱,應論處11罪,今針對此案提起上訴。(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台北地檢署認為鎮小江(藍衣者)接觸11人,且犯行各異,北院判決屬於輕縱,應論處11罪,今針對此案提起上訴。(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2015/09/22 15:33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首名在台被逮獲的中國籍共諜鎮小江,透過潛逃中國的空軍退役中校劉其儒引薦,在台發展共諜組織,至少拉攏11名現役及退役軍官變節,台北地院日前僅以集合犯論處1罪,判鎮小江4年徒刑、其餘被告大部分緩刑;台北地檢署認為鎮小江應論處11罪,北院量刑屬輕縱,今針對鎮小江等8名被告,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國防部日前針對此案多數被告獲緩刑的結果,表示「無法接受、無法認同」,並呼籲檢方應再上訴、從重求刑;對此,北檢今表示,立法者並未將違反國家安全法之發展組織罪認定屬集合犯之罪質,一審逕行將相關被告解釋為集合犯,在事實及法理上均有待商榷。

北檢表示,鎮小江從94年至102年間,透過陸軍退役少將許乃權、空軍退役上校周自立,以及李寰宇、楊榮華、宋嘉祿等多名現役或退役軍官,在台發展組織,替中國軍事機構進行情蒐,其各自單獨發展組織的行為,係屬數個獨立運作的組織。

北院日前認定鎮小江等8名被告,是基於單一犯意,以集合犯論處1罪;對此,北檢表示,一審以集合犯論處1罪,與立法意旨相歧異,也與社會通念不符,亦與刑罰公平原則有背,認定鎮小江個別發展組織之犯行,所涉發展組織共7罪、發展組織未遂共4罪,合計共11罪,應予分論併罰。

北檢痛批,鎮小江藉吸收我國國軍現役或退役人員,替中國軍事機構刺探、蒐集我國軍情資料,遍及各軍種,造成我國國防虛設、門戶洞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情節重大,並動搖我國民主憲政之存續,考量渠等所為背於國民忠誠於國家之義務,所以提起上訴。

此外,針對遭吸收的空軍退役上校周自立,北檢指出,周自立明知現代國防首重空防,竟不顧國家防空安全,引介空軍飛行員替中國刺探、蒐集空防軍情資料,為私利置空防於不顧,且於偵查及審判初期均飾詞否認犯行,直到見證據不利於己時,為圖免罪責才承認,難認其有悔意,一審宣告周自立緩刑5年,無異於鼓勵其他軍職人員群起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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