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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堅提抗告 高院駁回

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2015/08/07 16:5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曾受馬總統和新北市長朱立倫重用的新北市前副市長許志堅,被控協助建商加速通過都審案,收賄400萬、3條五兩重金條及名貴的蕭邦錶,遭聲押獲准,許不服提出抗告,高等法院認定,許志堅涉收賄對價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證之虞,也直指許犯行使公務廉潔性受創甚深,有羈押必要性,今將抗告案裁定駁回,許確定至少被收押2月,不得抗告。

高院裁定指出,許志堅雖否認犯罪,但已承認收受金錢、名錶等利益,也與同案被告說詞不符,依檢廉單位蒐集事證,足以認定收受的利益和其職務有對價關係,已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不違背職務收賄等重罪。

裁定書也認定,許涉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有脫免刑責的可能,加上他被指控的貪污犯罪事實,確有相當的「結構性」,尚待進一步調查釐清,因此許有羈押必要。

此外,同案被收押的被告周麗惠抗告案,今也一併被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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