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指燙傷 阿嬤向兒孫索賠51萬餘元
2015/07/28 13:19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吳姓阿嬤去年到兒子住處時,遇到正在焊接電子零件的孫子,就讀大學尚未年滿20歲的孫子卻質問:「妳把爺爺的房子賣掉了,還回來做什麼?」,雙方起爭執後,阿嬤的食指被焊槍燙傷,事後阿嬤控告孫子、兒子與媳婦,索賠醫療等費用1萬餘元,以及精神撫慰金50萬元,不過,台中地院認為「非屬嚴重傷勢」,判決兒媳孫子3人,應賠償阿嬤8萬元精神撫慰金與5000餘元的醫療費,共8萬5000餘元,全案還能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姓阿嬤去年7月4日到兒子住處,尚未成年的孫子質問「妳把爺爺的房子賣掉了,還回來做什麼?」,雙方爭執時,阿嬤食指燙傷,阿嬤並指控孫子推倒她,拉扯她的手臂,導致四肢挫傷(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一審判決拘役30日)。
判決書顯示,阿嬤向孫子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因就讀大學的孫子尚未成年,一併控告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兒子與媳婦,阿嬤求償項目,包括當天受傷門診醫療費,以及案發後到中醫診所治療37次的支出,還有住院時看護費,總計1萬9000餘元,另外,又求償50萬元精神撫慰金。
孫子反駁說,爺爺曾說,阿嬤把房子賣掉,吃喝玩樂花光,孫子質問阿嬤的話,雖不好聽,卻是千真萬確,但阿嬤卻惱羞成怒,持「爪耙子」打孫子,不慎手指碰到焊槍,書方調解時,阿嬤「獅子大開口」,手指頭小傷卻索賠高達51萬餘元,沒有理由。
台中地院審理,認為阿嬤沒有住院證明,也就沒有看護費支出,這部分不能索賠,阿嬤傷勢不嚴重,精神撫慰金索賠太高,應以8萬元適當,判處兒子、媳婦與孫子連帶賠償阿嬤8萬5610元,全案還能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