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他媽的 莽男失金兩萬元
2015/07/07 15:19
〔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一句「他媽的」,代價兩萬元。
陳姓男子與加油站人員發生糾紛,報警處理,員警抵達時,陳男氣憤未消,以「他媽的」,怒斥加油站鄭姓組長,鄭男不甘受辱,對陳男提告,台南地院以公然侮辱罪,處拘役2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雖然「他媽的」是不少人的口頭禪,但法官認為「他媽的」一詞,依一般社會通念,含有輕蔑、冒犯、利用性別歧視,藉此侮辱對方,不但令被謾罵對象難堪,也減損被害人人格及社會評價,屬於侮辱人的言語,以此定罪。
陳姓男子的兒子在加油站擔任加油工,去年6月7日因為帳目與現金不符,加油站鄭姓組長要求陳男兒子必須補貼當天短收金額,陳男得知後到加油站理論,要求須站方交付收據,但鄭男表示無法交付,陳男心生不滿而報警處理。
但在員警到場前,鄭男因為下班時間已到,準備離開,陳男不滿,怒斥「你他媽的給我走走看」,鄭男不甘受辱,對陳男提告。
警訊時,陳男雖辯稱沒有說「他媽的」三個字,但現場多名證人都表示有聽到該句話,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判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