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銀掏空案判決逆轉 前副董王志雄改判2年
高等法院上午推翻一審王志雄無罪判決,改判2年徒刑定讞,王須入獄服刑,簡萬三則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定讞。(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中興銀行前副董事長王志雄、前副總經理簡萬三等人,掏空銀行、違法放貸2.5億元給禾豐集團,造成近2億元呆帳,高等法院上午推翻一審王志雄無罪判決,改判2年徒刑定讞,王須入獄服刑,簡萬三則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定讞。
一審時,台北地院認為中興銀貸款案並非王、簡主導,判2人無罪,不料王志雄涉案部分遭高院推翻。
89年3月間,中興銀行常董會議通過貸款2.5億元給禾豐集團吳姓等4員工,禾豐集團負責人張朝翔將上述資金購買中興銀股票,作為王志雄家族競選中興銀董事的資本,再交由中興銀自行保管股票。
高院審理後,發現本案為王志雄指示總經理王宣仁配合辦理超貸案,合議庭痛批王志雄動機可議,危害社會經濟,惡意規避銀行法及財政部的規定,事後否認犯罪、毫無悔意,應予論罪。
台北地檢署偵辦時,對王志雄起訴求刑4年6月、對王宣仁求刑19年6月、對副總兼審查部經理簡萬三求刑24年2月,王、簡等人案發時潛逃遭通緝歸案,高院先前已判王宣仁1年10月徒刑、張朝翔1年8月徒刑確定,兩人已服刑期滿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