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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諾基亞結合案應附2條件 打官司敗訴

微軟收購諾基亞一案,公平會要求2項附加條件,微軟與諾基亞提出行政訴訟分別敗訴。(路透)

微軟收購諾基亞一案,公平會要求2項附加條件,微軟與諾基亞提出行政訴訟分別敗訴。(路透)

2015/06/25 18:1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美商微軟公司前年收購諾基亞公司裝置案,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核此「事業結合」案時,考慮微軟個人作業系統在我國已有四分之一市佔率,因此依公平法規定,要求附加「微軟不得在智慧型行動裝置相關的專利授權行為,有不當的價格決定或差別待遇,妨礙智慧型行動裝置製造商自由選擇行動作業系統」、「諾基亞對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應持續遵守合理及無差別待遇的原則」等兩項條件,才准予微軟收購諾基亞裝置。

微軟和諾基亞,不服公平會要求需附條件才能結合的規定,提起訴願被駁回後,分別提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下午判微軟、諾基亞均敗訴,此案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公平會審查此件事業結合案,認為微軟、諾基亞間結合,涉及的行政裝置系統具有「雙邊市場」及「網路效應」經濟特性,調查後,認為此結合案應考慮的市場,包括行動裝置及行動裝置作業系統的相關專利市場,為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而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兩項負擔,乃依法行政,並無不妥,因此判微軟、諾基亞兩公司均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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