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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砸劉政鴻 二審:劉不知反省檢討 需負責

高分院不僅認為陳為廷行為屬於微罪且情堪憫恕,也對劉政鴻有一番評論。(資料照,記者鄭鴻達攝)

高分院不僅認為陳為廷行為屬於微罪且情堪憫恕,也對劉政鴻有一番評論。(資料照,記者鄭鴻達攝)

2015/06/25 13:36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高分院針對陳為廷鞋砸前苗栗縣長一案,判決「有罪但免刑」,全案定讞。高分院不僅認為陳為廷行為屬於微罪且情堪憫恕,也對劉政鴻有一番評論,認為劉政鴻身為民選首長,為政應以謙卑之心聆聽人民心聲,卻以強硬手段施政,且未知會張家,就擅自探視慰問,沒有考量張家心境,不知反省檢討,引發丟擲鞋子一案,劉政鴻自身也必須負責。

高分院判決書指出,陳為廷與劉政鴻之間,沒有私人仇怨,陳為廷與張森文家屬,也沒有親戚關係,但陳為廷基於長期關注大埔拆遷事件,與張家關係親密到宛如家人,深知張家家人對於張森文溺死的痛苦,欲反擊劉政鴻的不當作為,因此,陳為廷的行為,不是基於個人恩怨。

判決書指出,劉政鴻是民選首長,為政本應該用謙卑之心傾聽人民聲音,為民服務,行政更遵循法令,尤其是土地徵收造成的強迫搬遷,原有財產喪失,影響人民權益甚巨,更應謹慎。

台中高分院指出,劉政鴻卻對對人民提出的和平、合理、理性訴求置若罔聞,引發龐大民怨又不知反省檢討,拆除包含張家在內的大埔四戶,更對外宣稱是「天賜良機」,引發的民怨更加難以收拾,對張森文溺死事件之後,應該知道張森文的死亡,跟他下令拆除大埔四戶有關連,卻沒有任何知會張家同意之前,就擅自去探視慰問,完全沒有考量張家的心境,引發丟鞋一案,劉政鴻也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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