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急匯32億到法國 北院怒指惡意脫產
2015/04/17 12:34
〔記者項程鎮、張筱笛/台北報導〕北院合議庭查出,RCA案爆發後,RCA公司87年7月間及88年1月間,先後將32億餘元巨額資金從台灣匯至法國的國外銀行,已產生公司規定,公司資本顯著不足承擔債務等情形,RCA及控股公司顯有惡意脫產、逃避債務情形,因此根據公司法的「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判決RCA及控股公司賠償。
法界指出,還好RCA控股公司目前承包台灣眾多重大公共工程,這次判賠5億多,「被害人應還有機會拿得到」,被害員工及律師團應努力爭取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