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工殤案宣判 445人獲得賠償
台北地方法院今日針對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殤集體求償案,判決RCA等公司應賠償5億6445萬元,全案可上訴,員工自救會成員在法院外舉行記者會。(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項程鎮、張筱笛/台北報導〕台北地院上午宣判國內工殤案件原告人數最多、判賠金額最高的RCA案,合議庭判賠RCA公司及其兩家控股公司法商湯姆笙、百慕達湯姆笙公司共賠償5億6445萬元,本案共有529人提告、請求賠償27億元,合議庭判准445人獲償。
北院行政庭長賴劍毅在記者會指出,合議庭認定RCA公司是實際侵權行為人,法商湯姆笙、百慕達湯姆公司是RCA的控股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法商湯姆笙、百慕達湯姆公司也應為子公司RCA公司的侵權行為負責。
RCA公司從民國59年到81年間,在RCA公司桃園廠生產電視機選擇器,使用國際癌症研究總署所認定的致癌物質,未盡環境維護與污染控管責任,害眾多員工罹癌,合議庭認為RCA等公司,應為員工罹癌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台北地方法院今日針對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殤集體求償案,判決RCA等公司應賠償5億6445萬元,全案可上訴,員工自救會成員在法院外痛哭。(記者王藝菘攝)
台北地方法院今日針對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殤集體求償案,判決RCA等公司應賠償5億6445萬元,全案可上訴,員工自救會成員在法院外痛哭。(記者王藝菘攝)
台北地方法院今日針對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殤集體求償案,判決RCA等公司應賠償5億6445萬元,全案可上訴,員工自救會成員在法院外舉行記者會。(記者王藝菘攝)
RCA廠區仍列為整治場址,至今無法開發。(資料照,記者謝武雄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