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拾漂流木吃上官司 男子判刑3月
台東吳姓男子去年9月間在成功富家溪發現一塊牛樟殘材,原以為檢到寶,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滾下山載運,途中遇警攔檢查獲,台東地方法院審結,依違反森林法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張勳騰翻攝)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台東吳姓男子去年9月間在成功富家溪發現一塊牛樟殘材,原以為檢到寶,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滾下山載運,途中遇警攔檢查獲,台東地方法院審結,依違反森林法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需提供180時勞役,吳認為用法有誤、量刑過重,提出上訴,二審則認為根據森林法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並不以自己盜伐為限,縱因他人盜伐留置森林內,林管機關仍得以管領支配,如予竊取,即為竊取森林主產物,應依森林法論處,駁回。
吳男辯稱,拾獲牛樟殘塊是他人所棄,主觀上並無竊取意圖,撿拾犯行僅構成「侵佔遺失物罪」,難依森林法論處;其次,一審既因情節輕論知緩刑,卻命其提供180小時勞役,過於嚴苛。二審認為,不論存活立木、風倒枯死木,或因路壁坍方滑落林地內的樹木,或因地形變動將原砍伐的枯死樹頭及樹片深埋地下,因修路發現,均屬森林主產物,受森林法保護。
另依森林法第50條所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並不以自己盜伐者為限,縱因他人盜伐而仍在森林內,未遭搬離現場,自然仍在林管機關的管領力支配下,如予竊取,仍為竊取森林主產物,應依森林法規定論處。吳男無前科,主張僅指原審認事用法有誤或量刑過重,但未能具體指摘及提出新事證,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