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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去吃「洨」 婦人被判拘役20天

2015/03/25 12:51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一名王姓婦人因土地糾紛與林姓鄰居發生嫌隙,用台語痛罵對方「若窮,去給狗幹」、「去呷洨(音:小)」,鄰居憤而提告,今天法院判決婦人違反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

法官說,「洨」音為「小」,根據教育部台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作名詞使用時指精液,叫人家去吃「洨」,即指叫人家去吃精液,依社會通念,已足以眨抑他人在社會的身份地位,確定構成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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