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監劫獄案 法務部公布萬字檢討報告
法務部召開雄監劫獄案檢討會議,由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出面說明。(記者張筱笛攝)
〔記者張筱笛/台北報導〕雄監劫獄案震驚全台,法務部長羅瑩雪邀集相關人士,連續兩天召開會議,針對矯正機關的戒護管理措施做通盤檢討,會議於今天傍晚結束,法務部並在第一時間發布「矯正機關戒護安全管理檢討改進措施」,列舉出8項短期、4項中期、3項短期改革方案。
報告書全文如下:
由於104年2月11日高雄監獄發生受刑人集體挾持監所主管企圖脫逃事件,事後檢討發現該監人員欠缺危機意識、檢身程序草率、設備老舊、人力不足、應變遲緩、相關訓練有待加強等諸多缺失,奉指示擬具各矯正機關短、中、長期改革方案如下:
壹、短期
一、強化械彈庫及槍彈櫃門鎖等安全設施
(一)現況說明
1、矯正機關之械彈管理係依據本署100年1月5日函頒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械彈安全管制注意事項」辦理。矯正機關應設專用械彈庫,內外裝設監視器並錄影備查,出入口應採二道門禁設計並裝置警鈴;儲放械彈應分別加鎖保管,每週查點數量並保養測試。
2、經查高雄監獄專用械彈庫雖設二道門禁及械彈分別加鎖保管,惟門鎖及木質彈藥櫃強度不足。另各矯正機關槍械、彈藥保管櫃及二道門禁材質與各門鎖設置情形不一。
(二)策進作為
1、全面清查矯正機關保管槍械、彈藥之處所、設施及存放方式等是否符合規定,並命不符規定者立即改善,最慢於一個月內完成。
2、前項改善所需經費由各矯正機關於年度預算內自行勻支,不足之數函報本署,由本署審酌辦理。
3、清點各矯正機關現有瓦斯槍、電擊槍之數量,如有不足,儘速添購。
4、邀集相關機關,共同研討增用其他非致命性武器,如橡膠子彈等之可行性。
二、檢討改善現行安全檢查及警示設施
(一)現況說明
1、矯正機關環境特殊,收容人每天進出舍房及工場、就診、運動、接見、戒護外醫、出庭、還押、借訊、移監、參加教化及藝文活動等,均須由戒護人員進行人身檢查,檢身工作量龐大。以高雄監獄收容2,600餘人為例,每天檢身至少6,000人次,惟戒護人力、設備等不足,安全檢查措施往往未能落實,易造成有意滋事之收容人有機可乘。
2、在戒護區內移動之戒護人員,僅能靠無線電對講機與同仁聯絡,但對講機數量不足,僅能配發給部分值勤人員,遇緊急突發事件影響通報速度。
3、大多數矯正機關僅部分場舍主管配有遙控警報器,及部分臨時進出人員配有蜂鳴器,數量皆不敷使用。
(二)策進作為
1、通令各矯正機關要求戒護人員立即落實收容人進出各勤務點之人身檢查程序。
2、通令各矯正機關,落實各項場所(舍房、工場、教室、浴廁等)之安全檢查,並指派督導人員視情形實施抽、複檢,如未落實檢查而造成安檢疏失,督導人員應負連帶責任。
3、督促各矯正機關確實建立高危險收容人名單,並加註明顯警示,以提醒戒護人員注意,避免過多高危險收容人同梯提帶之情形。
4、督促各矯正機關落實戒護區內各項工具之管控,包括造冊、存放、領取、回收清點等,並儘量採用安全性較高之工具,嚴禁受刑人私自挪用作業器具及材料。
5、提醒各矯正機關,研擬於危險性之工具如菜刀、剪刀等,加裝鍊條等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傷人或自傷。
6、要求各矯正機關添購金屬探測器等設備,協助各項安檢勤務,以降低戒護區內隱微處如棉被、內務櫃夾層、書籍、窗臺、地板等安檢之難度。遇有特殊情況,搭配微型攝影器材,保全相關事證。
7、調查各矯正機關現有無線電對講機、遙控警報器及蜂鳴器之數量,如有不足,促其儘速添購,以提高內部聯繫效率。
三、加強法治宣導及重點管理
(一)現況說明
1、自100年10月21日司法院作成第691號解釋後,各矯正機關收容人對於不服假釋准駁之結果,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導致教誨師需花費心力及時間答辯,排擠關懷高風險個案之人力,影響教誨品質。
2、矯正機關收容人多因法治觀念薄弱或法律常識不足,致觸法入獄。教化人員如不能灌輸正確法律常識及法治觀念,收容人容易出現我行我素或難以管教之情形,出監後再犯率亦會增加。
3、對特定犯罪嚴懲重罰之刑事政策使矯正機關長刑期受刑人人數增加,戒護及教化人員相形不足,且長期未發生重大事故,導致相關人員警覺性普遍偏低,收容人因而存有僥倖心理。
(二)策進作為
1、督促各矯正機關透過各項教誨時機,宣導並建立收容人守法觀念,使收容人確知違反規定之行為,將依法視情節予以懲罰,且懲罰將影響其處遇及假釋時程,減少僥倖心態。
2、督促各矯正機關依收容人之殘餘刑期、罪名、累再犯情形、是否幫派分子、有無脫逃及違規紀錄等,自行製作高危險收容人名單,要求管教人員加強管理及輔導。
3、鼓勵矯正機關針對高危險收容人,結合宗教團體等社會資源,提供個別輔導,紓緩監禁壓力。
4、要求矯正機關加強生命教育、情緒管理、人倫關係等課程,促使收容人理解生命價值及人我關係,進而提升自我調解情緒之能力。
5、督促各矯正機關連結學術機構、民間團體、善心人士及地方主管機關等資源,強化收容人家庭支持,使其對出監後之人生充滿信心,懷抱希望。
四、檢討申訴管道及不服處分時之救濟途徑
(一)現況說明
1、目前矯正機關收容人陳情及申訴之相關規定如下:
(1)矯正機關於收容人新收調查時,由管教小組成員以投影片、書面等方式說明申訴及相關權益並發給每位收容人生活手冊,載明申訴相關規定,收容人得隨時參閱,或向場舍主管、教誨師反映意見。
(2)各管教小組至少每3個月辦理1次收容人生活與工作檢討會,讓收容人得以公開發言的方式對處遇或生活相關問題表達意見,收容人所提意見,分交相關單位處理,並由管教小組列管追蹤處理情形及公布處理結果。
(3)各場舍至少設置1個意見箱,設置於隱密且收容人易於投遞之處所,收容人如有遭受欺凌或有任何問題均可反應。意見箱由秘書層級以上人員會同政風人員開啟,每週至少1次,處理情形皆設簿登記,並追蹤列管。
(4)收容人得購買狀紙,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收容人按正常程序提出之報告、申訴或投遞陳情書狀,管教人員應迅速確實予以妥適處理或轉送,不得無故積壓、任意駁回及任意限縮其各項處遇措施。
(5)各矯正機關責成副首長、秘書或督勤人員每日與出監(院、所、校)收容人個別談話,了解矯正機關內有無風紀問題,聽取其對矯正機關之建議,談話內容設簿登記備查,如有建議或反映事項應妥為處理。
2、收容人可能因不信任前述申訴途徑,或其關心之問題與法律規定有關,或其痛苦來自於刑期過長等刑事政策因素,無法藉由申訴紓解其問題。
(二)策進作為
1、督促各矯正機關落實相關規定,指定專人受理陳情及申訴,並具體回覆。
2、加強各區視察之督導功能,利用個別訪談,了解收容人是否知悉其權益及相關申訴管道。
3、要求各矯正機關引進民間人士,健全並加強申訴處理小組之功能。
4、通令各矯正機關落實於處分文書上載明不服處分(包括假釋、懲罰等)時之救濟途徑。
5、督促各矯正機關督勤人員落實親自訪談出監所收容人,以探究隱情或其對機關有無怨懟。
五、加強矯正人員應變訓練
(一)現況說明
1、目前各矯正機關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第10點規定,每年至少辦理1次應變演習,又辦理時,依本署函示,應將演習計畫事先報核,演習時本署並派員前往督導。
2、另為強化矯正人員戰技體能及提昇危機處理能力,本署自各矯正機關擇優抽調警力組成靖安小組,建立自有之專業打擊部隊,遇有矯正機關發生緊急事故或超越風險指標時,立即就近召集小組成員,相互支援,期能有效、迅速處理事故,目前常態性維持兩期共200名成員。
3、本署附設訓練中心於養成教育及在職訓練之各班期課程中,均安排相關通識課程、實務解析、戰技訓練課程,培養各級矯正人員應變能力。
(二)策進作為
1、充實戒護人員訓練內容,於原有通識課程外,增開危機處理及談判技巧等課程,以培養與強化矯正機關領導階層及戒護人員相關職能。
2、將防暴演習列入矯正機關年度應變演習之重點項目,以強化同仁危機意識並熟悉應變步驟。
3、將危機處理納入靖安小組訓練課程,增進小組成員緊急應變之專業能力。
六、建立緊急事故與相關機關之聯繫網絡
(一)現況說明
1、本署訂有「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等,並設置「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中心」,要求各矯正機關於發生重大事故時,指定副首長或秘書於半小時內以電話或其他最迅速之方式向本署報告。
2、各矯正機關均與當地警察機關簽有支援協定,設置緊急連線,緊急事故發生時,可立即請求支援。
3、機關首長研判事故無法迅速平息,應即報告本署,由本署召集該區靖安小組,迅速前往支援,必要時並通報當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派員協同處理。
(二)策進作為
1、加速完成分區聯防體系之建置,於重大事故發生時,迅速結合鄰近矯正機關之人力、物資,就近提供支援,防止事態擴大。
2、要求矯正機關加強與當地警政、檢察、消防及醫療機關(構)之聯繫,俾利事故處理。
3、要求矯正機關增加警方連線端點,於中央台勤務中心、戒護科、門衛、車輛檢查站及戒護病房等重要處所建立連線系統,爭取通報時效,並定期測試維護。
4、要求矯正機關科長以上層級建立即時通訊軟體群組 (Juiker等),以利緊急時,迅速多方同時通訊。
5、要求矯正機關增加本署為緊急通報端點,以利本署迅速掌握狀況,提供支援。
6、督促矯正機關首長積極參與檢警調聯繫會議,與檢警機關建立密切聯繫管道。
7、督促各矯正機關舉辦年度演習時,結合鄰近警察、消防等相關機關共同演練。
七、檢討現行補助貧困收容人生活必需品之措施
(一)現況說明
1、各矯正機關提供衣物及其他生活必需品情形如下:
(1)各矯正機關於收容人新收時,即發給當季服裝。至於其他日常用品,則考量個人喜好、衛生習慣等,採自備為原則。
(2)大部分矯正機關均利用銷售資源回收所得款項、民間捐贈物資及累積之愛心物品,提供貧困收容人生活補助。
(3)各矯正機關認定貧困收容人之參考標準不同,有以下各種情形:
①保管金、勞作金多寡:臺北監獄、桃園監獄等46機關採用。
②有無親友接見寄物:臺北監獄、桃園女子監獄等32機關採用。
③性行考核情形:臺北監獄、高雄戒治所等8機關採用。
④家境清寒或領有低收入戶證明:彰化監獄、明德外役監獄等5機關採用。
⑤其他發放標準:例如依累進處遇學習分數發放(誠正中學清寒學生獎助學金)、依收容人年齡及病情發放(雲林監獄)等。
(4)各矯正機關發放時間不一:
①新竹監獄等22機關,於新收時發給。
②臺北監獄等17機關,每1~2月發放1次。
③臺中女子監獄等15機關,每季發放1次。
④桃園監獄等15機關,於農曆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三節日前發放。
⑤部分機關視機關公務預算執行情形,於每年年底統一調查發放。
(5)各矯正機關補助品項如下:
①臺北監獄等47機關提供毛巾、牙刷、牙膏及其他沐浴用品。
②臺北監獄等38機關提供衛生紙。
③桃園監獄等19機關提供內衣、褲。
④各女監所提供衛生棉。
⑤其他捐贈品,如高雄二監之暖暖包等。
2、高雄監獄於每年端午、中秋及春節各發放一次。受刑人保管金低於300元,且無親友寄入保管金者,該監提供市價約500元之日常生活用品,包括牙膏、牙刷、沐浴乳、洗髮精、內衣褲及衛生紙等。本事件6名受刑人均不符此標準,未曾領取補助物品。
3、因各矯正機關對貧困收容人之認定參考標準、發放時間及品項不同,造成部分移監、新收收容人生活不便,歷經多所矯正機關之收容人易產生認知落差及比較心理,徒生爭議。
(二)策進作為
1、貧困收容人之認定標準、補助時間、次數及品項等,涉及各矯正機關預算經費及資源多寡等因素,本署將於近期內召集各矯正機關研商改善方案,函知各矯正機關遵辦。
2、鼓勵各矯正機關善用民間物資,充實補助品項。
八、檢討改善緊急事故指揮體系,強化緊急事故處理機制
(一)現況說明
1、各矯正機關遇有緊急事故或災變,應依照本署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及各矯正機關之應變計畫辦理,啟動不同階段之緊急應變機制,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就通報內部單位與外部機關、發布新聞、接待媒體及統一聯絡窗口等事宜,分別指派專人負責。
2、緊急事故處理過程中,有時因外界過度關切介入,而妨礙危機處理小組之運作,甚至危及機關與人員之安全。
3、部分新聞媒體採訪過於積極,影響滋事者情緒,使狀況益形複雜,難以處理,例如本事件中,遙控空拍機引起收容人猜疑,引發激烈反應,對空鳴槍。
(二)策進作為
1、督促各矯正機關健全緊急事故指揮、通報體系,並建置緊急應變代理人制度,確立緊急事故各級指揮權責及標準處理流程。
2、督促各矯正機關於緊急事故發生時,選擇適當地點,設置媒體採訪專區,並成立媒體因應小組,指派人員記錄與彙整事件細節及蒐集媒體報導輿情資訊等,並採單一窗口,由專人負責對外發言及定時提供新聞資料,適時澄清錯誤報導,避免事發現場混亂及各方隨意揣測評論。
3、督促各矯正機關於多數機關共同處理緊急事件時,由指揮中心設立統一發言窗口。有機關自行派人發言時,應與他機關保持密切聯繫,避免發言內容出入,引發爭議。
4、提醒各矯正機關於引進社會人士協助處理事故時,應力求審慎,且經指揮官同意,始得為之,以免事件處理策略偏移,旁生枝節,引發危機。
貳、中期
一、爭取預算改善監所監控設備
(一)現況說明
1、矯正機關之監視設備普遍不足,本署為協助改善,於101年至103年度連續3年專款補助矯正機關改善監視系統202案,金額共7,877萬8,175元。目前各矯正機關監視系統室內覆蓋率已達90%,然室外覆蓋率仍嚴重不足。且攝影機鏡頭畫素隨科技進步大幅提升,影像儲存設備卻未同步更新,容量不足,導致保存期間相對縮短,未達應至少保存1個月之規定。
2、為賡續強化矯正機關戒護安全管理(監控)設施,本署囿於每年預算有限,單一系統常分期分年編列預算建置,造成得標廠商不一、軟硬體介面整合困難、系統紊亂、容易故障、維修困難等問題。
3、各矯正機關雖有各類警報系統(警報、消防、電子圍籬等),但未與監視系統整合,故本次事件雖第一時間啟動警報系統,但聽聞者無法確認事故原因,僅能由附近監視畫面查看,或由勤務中心派人赴現場查看,難以迅速掌握事故實況,甚至造成支援人力撲空,錯失黃金處理時機。
(二)策進作為
1、盤點各矯正機關監視設備之功能、數量及覆蓋率等狀況,規劃全面改善方案。
2、清查矯正機關各類警報系統,含消防、各類事故、圍牆警戒系統等,研提改善計畫,使警報系統具備即時提供影音功能,例如警報啟動時,系統自動顯示發報地點及附近區域之畫面,且有存檔、擴音功能,通報者可即時說明現場狀況,中央台勤務中心亦可立即獲得事故現場影音資訊,並透過系統傳達命令,分配任務。
3、研提前述計畫與監視系統整合連動之方案,循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定。
4、檢討並強化矯正機關警報系統與支援機關之連結機制。
二、充實教化及戒護人力
(一)現況說明
本署及所屬矯正機關編制員額8,003人,其中本署151名,所屬78矯正機關(合署辦公後計49所)編制員額共7,852名,其中教化人員編制員額391名,預算員額375名,現有員額354名;另戒護人員編制員額5,221名,預算員額5,275名(含約僱人員100名),實際進用4,842名(含不占缺及考試缺訓練人員),扣除支援行政工作433名,實際從事戒護工作僅4,409名,析述如下:
1、教化人力部分:
全國矯正機關目前教化人力包括教誨師、調查員、輔導員、導師、訓導員、教導員等,負責收容人教誨教育、累進處遇、假釋陳報、教化活動等業務,然人數嚴重不足。如104年1月底在監收容人數63,185人,教化人員預算員額375名,現有員額354名,兩者比例約為178比1。教化人員負擔沉重,矯正職系科員無意陞任,更為雪上加霜。
2、戒護人力部分:
(1)現有戒護人力(包括主任管理員、管理員)4,409名,與收容人比例高達1比14.3,與香港1比2.4、日本1比4.6、韓國1比3.5、美國1比4.8、新加坡1比8.3等相比,相差懸殊,戒護同仁所擔負之工作壓力遠超出其他國家。
(2)矯正機關戒護人力不足問題存在並困擾已久,近年超收狀況雖略有改善,然收容人之罪質複雜、刑期拉長,戒護管理工作難度提高,勤務點幾無減少之空間;加上收容人納入健保,戒護外醫及住院人數大幅增加,加重戒護人力負擔;臺南軍監及八德軍事看守所移撥本署,若成立臺南第二監獄、八德外役監獄後,人力未獲合理配置,將使戒護人力更加短缺,甚至無法運作。
(3)矯正機關總務科等行政科室,須辦理名籍、保管等矯正機關特有之重要業務,然員額編制較一般行政機關為低,辦事員、書記編制嚴重不足,數十年來皆被迫借用戒護人員,原已捉襟見肘之戒護人力,情況更為嚴峻。
(4)由於在矯正機關工場內動輒須管理數十至近兩百名收容人,理應由經驗豐富之主任管理員帶領。惟目前主任管理員與管理員編制員額比例約1比8.1,主任管理員人數過少;相較於鄰近國家日本(1比0.9)、韓國(1比1.1),相去甚遠。管理員升遷管道狹窄,士氣低落,離職率居高不下;資深戒護人員不足,戒護實務經驗難以傳承,工場常由資淺管理員帶領。加上各界對矯正業務之要求不斷提高,業務量漸增,戒護人力之質與量更顯不足。
(二)策進作為
1、由於教化人員必須由2年以上科員經歷者陞任,不得直接由考試及格者分派。公務人員陞遷法第9條復規定,當事人聲明不參加職務陞遷甄審時,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似謂機關調陞人選不能違背當事人意願,而許多科員畏懼事繁責重又容易文書出錯之教化工作,寧願放棄陞遷,教化人員空缺多年無法補實。104年1月本署建請銓敘部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該部表示,依該部100年6月23日部銓一字第1003393255號函,具陞遷資格人員雖填具放棄書,各機關可本於用人權責,就適任人選中,依規定辦理陞任甄審,擇優陞任。現有21名教化人員空缺,將依此儘速補實。
2、臺南軍監及八德軍事看守所於103年1月13日移撥本署後,預定於104年7月成立臺南第二監獄及八德外役監獄,須增員額258名,方能順利運作。
3、全面檢討矯正機關現有組織及各職務員額配置,並依各機關收容類型及特有屬性調整修正,逐年增加員額,以補充戒護、教化等人力。
4、檢討總務科之工作職掌,將原由戒護、教化人員支援有別於一般行政機關、性質特殊工作量大且複雜之名籍業務劃歸另一獨立科室辦理,另爭取員額編制。
5、檢討主任管理員與管理員比例之合理性,建請自104年起分年分期改善主任管理員與管理員人數比例,第一階段以提高至1比5為目標,以留住資深戒護人才。
三、研商提高勞作金之方法
(一)現況說明
1、矯正機關作業之目的係在培養收容人勤勞習性、學習一技之長,並須提撥犯罪被害人補償金,達到修復式正義之目的。
2、依監獄行刑法第28條規定,受刑人作業時間每日6至8小時,這其實就是受刑人每天離開舍房到回到舍房的時間。這段期間,除了在工場工作外,尚有教化、接見、運動、宗教教誨、技能訓練、藝文教學、文康活動、用餐、午休、就診甚至戒護外醫等活動,實際可工作時間平均每日未達4小時,一週5天,共不到20小時。
3、矯正機關作業項目多以委託加工為主,囿於產業外移、招商不易,加上超收嚴重、作業場地不足等因素,作業項目有限,常發生停工待料之情形。且工作內容大都是較無技術性之簡單加工,利潤微薄。
4、矯正機關辦理自營作業,收入較高,然發展自營項目需要有專業又有愛心之監外老師帶領,再投入相當設備,方有可能,故目前自營作業之總收入約占全部作業收入近半數,然參加自營作業項目之收容人不到全部收容人數十分之一。
5、監獄行刑法第33條規定,作業淨收入之50%充勞作金;其中再提撥25%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故以作業淨收入100元為例,收容人之勞作金為37.5元。
6、綜合以上因素,收容人之勞作金,目前平均每月從138元到11,822元不等。
(二)策進作為
1、鼓勵矯正機關向企業爭取委託工作,增加工作機會,避免淡季時無工可作之情形。
2、鼓勵矯正機關發展多元自營項目,檢討自營作業產品售價,逐步提高參與自營作業之人數,強化行銷策略,提昇產值。
3、鼓勵矯正機關研擬平均收容人參與自營作業機會之方式,使更多收容人有機會參與自營作業。
4、邀集各界研商,是否修正監獄行刑法等規定,提高勞作金提撥比例,以增加收容人勞作金收入。
5、鼓勵企業界提供技訓、設備及提早媒合就業,以增加收容人工作機會。
四、檢討教化作為
(一)現況說明
1、矯正機關教化人員之工作內容包括:
(1)收容人品德教誨、知識教育及心理輔導等事項。
(2)受刑人累進處遇之審查事項。
(3)受刑人假釋及撤銷假釋之建議、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事項。
(4)收容人文康活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5)收容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教事項。
(6)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士協助推進教育、演講及宗教宣導事項。
(7)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監內刊物編印事項。
(8)收容人入監(所)指導事項。
(9)收容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10)收容人身心狀況之測驗事項。
(11)收容人處遇之研擬、複查及建議事項。
(12)收容人出監(所)後有關更生保護之聯繫。
2、教化人員工作繁雜,負擔沉重,然各矯正機關教化人力與收容人比例僅約1比178,與美國約1比106相比(日、韓等國因制度與我國差異極大,難以比較),相差逾70人,且我國教化人員須花費更多時間在行政業務上,嚴重影響對收容人輔導工作之效率及品質。
3、依本署所訂受刑人教誨教育實施基凖表,受刑人除入出監之個別教誨及集體教誨、類別教誨外,平日並應實施在監個別教誨,最少每3個月實施1次,累、重刑犯則每3個月3至4次。惟因教化人力嚴重不足,實施頻率未達規定標準,且每次教誨時間僅能簡單談話,應加強個別教誨之重刑累再犯受刑人,教誨頻率及深度更嚴重不足。受刑人有刑期普遍拉長之趨勢,個別教誨需求日益增加,教化人力更顯捉襟見肘。
(二)策進作為
全面檢討矯正機關教化部門之組織及各類員額配置,調整修正增加員額,使之更為合理,以因應實務需要,其詳情為:
1、增加矯正機關教誨師、調查員、輔導員、導師、訓導員、教導員等教化人員員額,充實教化人力,加強教化專業訓練,辦理諮商輔導等研習課程,並授予證書,提升教化人員之使命及榮譽感,增強教誨品質。
2、要求矯正機關擴大延聘品性端正、學識豐富與具有教化熱忱之社會人士擔任教誨志工,並引進社會資源資助教誨處遇工作。
3、督促矯正機關對重刑、累再犯收容人,由教化人員提高教誨頻率,並藉教誨志工及宗教團體之協助,安撫收容人之情緒,增進教誨成效。
4、鼓勵矯正機關引進教誨志工長期認輔不得假釋之重罪受刑人,至少每月實施一次個別輔導,以引導收容人改過向善,並紓解其情緒。
5、增加矯正機關心理師、社會工作員等編制,以強化長刑期受刑人家庭支持、心理諮商等個別及團體輔導課程,對於人格違常、情緒困擾及精神異常等受刑人,強化專業輔導,寬解收容人憂鬱、自殺等負面情緒,協助其建立樂觀正向之人生觀。
參、長期
一、擴、增、改建監所房舍,增加容額,紓緩超收壓力
(一)現況說明
1、由於以下因素,造成矯正機關超收現象日益嚴重:
(1)近年來我國採取「重罪重罰、輕罪輕罰」寬嚴併進之兩極化刑事政策,無期徒刑報請假釋之條件由最初執行10年以上,修正為初犯15年、累犯20年,又再修正為一律逾25年。
(2)95年修法取消連續犯、牽連犯,採一罪一罰及定有期徒刑執行刑上限由20年提高至30年,重罪三犯不得假釋等法律修正,致受刑人平均服刑期間大幅延長。
(3)修法並加強取締酒駕等公共危險罪行,被判處徒刑入監執行者大增。
(4)政府強力打擊詐騙集團,查獲詐欺犯人數增加,且毒品犯人數居高不下。
2、美國矯正機關獨居房每人2.24坪,雜居房每人0.84坪,日本獨居房每人2坪,雜居房每人1.13坪,相形之下我國平均每人0.7坪之標準明顯過窄。然依此標準核算,本署所屬各矯正機關目前核定容額為54,593名,近年來嚴重超收,最高曾收66,106名,超收達21.09%。兩年多來雖略有改善,至104年1月底收容63,185名,仍超收8,592名,超收比例15.74%。如不計入少年矯正機關,則超收18.94%,平均每人面積僅約0.58坪,空間窘迫造成收容人身心極大壓力,使戒護管理及教化均倍增困難。
3、前述超收問題惟有擴、增、改建矯正機關房舍,並修繕現有老舊房舍,快速增加收容額,並依容額增加之幅度,擴大活動空間,配置各類工作人力,方能根本解決。
(二)策進作為
本署為解決前述超收問題,已審酌區域收容需求、收容類別、土地取得難易度、民意趨向及所需預算等因素,提出十年改善計畫,分三階段以擴、增、改或遷建方式執行,並配合政府政策及客觀條件,滾動式檢討修正計畫內容:
1、第一階段(97年~106年)計畫中,臺中女監舍房擴建計畫已完工,正辦理結算。臺北監獄、宜蘭監獄新(擴)建計畫正在進行中。由國防部接收之軍事監獄及看守所改建為臺南第二監獄及桃園八德外役監獄之規劃正在進行中。第一階段完成後,將可增加4,406名容額,整體超收比例降至約5.6%。
2、第二階段預定辦理雲林第二監獄擴建計畫、新店戒治所增建計畫、岩灣技能訓練所增建計畫、東成技能訓練所增建計畫等,報院核定後執行。完成後可增加容額6,894名,完全消化目前超收之人數。
3、第三階段視資源取得情形,檢討修正每收容人得使用之面積標準,於推動臺北看守所、彰化看守所、新竹監所及桃園監獄等老舊機關遷建計畫時,提高收容額並改善生活空間,進而全面提昇矯正機關收容人生活品質。
4、第一階段中之臺南第二監獄及桃園八德外役監獄,已於103年底完成房舍、污水、監視系統、炊場等之初步修繕(經費達8,418萬元,含南二監7,431萬元、八德外役監987萬元),全部完成後,南二監可收容1,100名、八德外役監可收容500名,共1,600名。惟因機關尚未設立,員額及預算亦未編列,無法啟用。本署已於104年2月10日再次陳報法務部層轉行政院,希望行政院及相關機關體解監所超收之嚴重,支持臺南第二監獄、八德外役監獄之成立,配置所需員額,紓解監所超收壓力。
二、關於三振條款等假釋規定,彙集各界意見,討論是否修正
(一)現況說明
1、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即所謂三振條款,其立法理由係有鑑於重刑犯罪者,易有累犯傾向,且矯正不易,再犯率亦較一般犯罪者高,因此立法限制其假釋機會,以達到防衛社會之目的。
2、目前各矯正機關依前開規定不得假釋之受刑人計539名,人數最多之監獄為臺南監獄87名、臺中監獄62名、澎湖監獄57名;所犯罪名66%為毒品罪、20%為強盜罪、5%為槍砲罪。
3、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7條假釋條件,將無期徒刑之假釋門檻由初犯15年、累犯20年,一律提高為25年,也增加長刑期受刑人之人數。
4、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刪除第55條後段牽連犯及56條連續犯等規定,改為一罪一罰,同時將應有期徒刑執行刑上限由20年提高為30年,亦使許多受刑人之刑期大幅延長。
5、長刑期受刑人對人生未來較為悲觀,容易意志消沉,情緒起伏激烈,缺乏接受管教之誘因,管理教化皆極困難。
(二)策進作為
建請法務部蒐集彙整各方意見,研究三振條款及其他假釋規定之利弊得失,並檢討有無修正現行刑事政策及相關法律之必要。
三、爭取提高「增支專業加給」
(一)現況說明
1、矯正工作經緯萬端,面對錯綜複雜且日趨多樣化及惡質化的犯罪趨勢,加上刑法修正後矯正機關面臨老年化及重刑累犯的管理問題、各界檢討收容人人權措施以與國際接軌等,矯正機關同仁目前面臨以不足員額管理超收嚴重機關及處理日益增加之業務量,人力長期嚴重不足,因而導致同仁超時值勤、輪休困難、工作壓力大、離職率高,基層士氣低落,管理員更因長年輪值夜勤,生活作息不固定,睡眠品質不佳,導致健康出現警訊而提早退休,造成管理員退休年齡逐年遞減(101年至103年8月底止,管理員平均退休年齡分別為55.04、54.25、54.03歲),管理人員流動性大且離職率逐年上昇,近3年分別為:100年3.44%、101年4.69%、102年4.74%,且有日益加劇趨勢。
2、戒護工作必須嚴密確實,不容有任何疏失,稍有不慎,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之性命,故其待遇亦應合理。直接戒護人員之工作危險性至少與支領第一級警勤加給之警察人員相當,然所領「增支專業加給」遠低於第一級警勤加給人員,連帶職進修,毫無工作危險支領第三級警勤加給之人員,所領6,745元,亦超出直接戒護人員甚多,顯見矯正人員目前待遇結構與外界期待之矯正工作成效顯不成比例。
(二)策進作為
為符責酬相等之公平及合理性,吸引並留住優秀人才從事矯正工作,維持工作士氣,建請行政院全面檢討調整矯正人員「增支專業加給」,參考警察人員警勤加給,適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