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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指」涉侵權 維娜斯告瑪麗蓮敗訴

因小S代言而爆紅的塑身衣品牌「維娜斯」,指控自家註冊的「推推指」商標,遭「瑪麗蓮」盜用,檢方依違反商標法起訴瑪麗蓮的負責人呂志強,今判呂男無罪。(取自YouTube)

因小S代言而爆紅的塑身衣品牌「維娜斯」,指控自家註冊的「推推指」商標,遭「瑪麗蓮」盜用,檢方依違反商標法起訴瑪麗蓮的負責人呂志強,今判呂男無罪。(取自YouTube)

2014/11/20 17:31

〔記者張筱笛/台北報導〕因小S代言而爆紅的塑身衣品牌「維娜斯」,指控自家註冊的「推推指」商標,遭隋棠代言的品牌「瑪麗蓮」盜用,檢方依違反商標法起訴瑪麗蓮的負責人呂志強;台北地院認定「推推指」屬於商品功能,不具識別性,今判呂男無罪。仍可上訴。

檢方指出,維娜斯公司98年申請「推推指」的文字商標,並砸大錢邀請知名藝人小S、孫芸芸代言,但瑪麗蓮基於競爭壓力,竟也使用「推推指」名稱替商品命名,害消費者混淆、誤認。

瑪麗蓮的負責人呂志強則表示,公司創立至今都使用「瑪麗蓮MARILYN」商標,「推推指」只是用來標註商品功能,呂還說,他不知道維娜斯有申請「推推指」商標,否認侵權。

法官認為,「推推指」屬商品功能的描述,不具識別性,且市面上的塑身衣業者也常用「推指」描述、介紹產品功能,若核准商標,其他業者就不能繼續使用「推指」一詞打廣告,有違反公平正義法理;另外,檢方也無法證明是呂男授意使用「推推指」名稱,今判呂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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