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照顧傷患致死 切膚之愛判賠110萬
2014/11/19 14:38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一名在彰基醫院服務的張姓看護工,受「切膚之愛社福基金會」雇用,照顧盧姓犯罪被害人,作業疏忽,導致正在復健中的的盧某站立不穩跌倒,頭部受創腦出血,3個月後死亡,犯罪保護人協會對切膚之愛求償,今天彰化地院審理終結,判決切膚之愛賠償盧某110萬元。
判決書表示,張姓看護被登錄在「切膚之愛社福基金會」看護名單之內,被指派到彰基醫院服務病人,若病人有看護需要,若收看護費2000元,必須支付給「切膚之愛」200元。
判決書指出,民99年3月間,張某被指派照顧一名盧姓犯罪被害人,盧某正在進行復健,但張某卻未注意,以致站立不穩跌倒,頭部受創,經開顱手術仍意識不清,生活無法自理,3個月後死亡。
犯罪保護協會先付110萬給盧某,之後對「切膚之愛」求償。「切膚之愛」辯稱張某不是其受僱員工,他們自然毋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承審法官認為,張某服務時身穿「切膚之愛」背心,客觀上讓外界認為張就是「切膚之愛」員工,其所得10分之1必須交給「切膚之愛」,依民法第188條規定,應與張某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