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付3萬給女友 老翁被討45萬「資遣費」
〔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86歲黃姓老翁和60歲劉姓女子,15年前在婚友社結識,劉女稱當時認為黃翁年紀過大,不願交往,但以每個月3萬元的代價,受雇於黃翁照顧起居;黃翁則主張兩人為男女朋友,每個月給劉女3萬生活費,今年7月劉女突然神秘失蹤,8月底黃就收到法院「請求給付資遣費」的文書,覺得莫名其妙。基隆地方法院認為雙方每月確有3萬元的金錢往來,因此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判決黃男應給付給劉女45萬元,仍可上訴。
劉女指出,兩人在民國88年透過婚友社結識,當時黃誆稱自己是35年次,但實則為17年次,她認為年紀相差太多,不願交往,但黃以每個月3萬元的代價,要她在新北市金山照顧他的起居,期間兩人有發生性行為,黃翁亦交付她金錢,因此劉女認為這是性交易。
劉女進一步主張,她照顧黃翁15年,罹患焦慮症和急性耳聾,因為黃怕她晚上跑出去和別的男人性交,竟在她的房間門縫上貼滿膠帶,若膠帶脫落,黃就會無端打罵,令其身心靈受創,「住在金山如同住在一個無形的監獄」。
黃翁反駁劉女說法,指稱兩人和諧為伴侶交往,時常登山旅遊,每年亦參加旅行團到世界各國等地遊玩,雖然劉女有照顧他,但每個月給劉女的3萬元是「生活費」,並非薪水。
劉女控訴,黃翁告知將聘僱外勞照顧起居,所以要她7月起就不用來了,屆齡60歲的她失業找不到工作,一狀告上法庭,要求黃給付資遣費45萬,並在當庭上提出黃翁所寫「劉女於民國88年起就在這邊上班照顧我」的字條。
黃翁則指出,劉女6月27日要求她寫上開字條,稱因「求職而有此需要」,他才會幫忙寫,沒想到之後劉女就神秘失蹤,直到看到法院寄來的文書,他才知道被告。黃主張與劉女並非雇傭關係,因此沒有資遣費的爭議,不願和解。
基院認為,劉女舉證時提出了黃男書寫的字條,且兩造均承認每月有3萬元的金錢給付,因而認定黃與劉之間有僱傭關係,依照勞基法第17條規定,每滿一年給付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劉女工作滿15年,每個月3萬元計算,判決黃翁應給予劉女4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