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炸彈客胡宗賢二審判20年 遭最高院撤銷
2014/10/23 17:42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高鐵「炸彈客」胡宗賢二審判刑20年,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未查明胡和共犯朱亞東萌生犯意放置炸彈的時間點,此影響胡究竟成立幾個殺人未遂罪,且二審沒弄清楚犯罪物品的沒收範圍,因此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高院認定,胡、朱兩人涉嫌在高鐵上及立委盧嘉辰服務處,共放置4個裝有爆燃物、毒氣裝置的行李箱,企圖製造社會災難,放空摩根台指期牟利,已產生兩個犯罪行為,依共同殺人未遂罪,判胡20年,朱則判刑10年6月。
102年4月12日,胡為宣洩對社會不滿,企圖製造災難,藉機放空期貨獲利,夥同計程車司機朱亞東,由朱從高鐵台中站上車,將2只炸彈行李箱放上高鐵列車後,胡隨即以網路下單方式,放空摩根台股指數期貨500口,兩人再把貼有「關聖帝君千秋馬英九」紙張的2只炸彈行李箱,放在立委盧嘉辰服務處門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