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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挾持貴婦案 二審判被告有期徒刑7年10月

2014/10/12 16:31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新光三越百貨停車場今年2月間發生了一起貴婦遭挾持案件,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主嫌劉永江因積欠債務而犯下此案件,事後坦承犯罪又賠償被害人25萬元,雙方達成和解,依強盜罪判處他有期徒刑7年10月。

判決書指出,劉永江(39歲)因經營汽車美容生意失敗,積欠地下錢莊不少錢,今年2月間他為了還債,夥同表弟溫志勇前往台中市的新光三越百貨地下停車場,趁胡姓貴婦到停車場取車時,持玩具槍加以脅迫。

胡女惟恐受害,先將皮包內的1萬2000元現金交給劉男,但溫志勇再恐嚇她說:「要再拿出50萬元,不然要把妳帶到汽車旅館拍裸照」,讓胡女心生恐懼,最後在2人的挾持下,到附近一家銀樓刷卡購買了3條金項鍊,總價為19萬1300元。

事後2人將被害人釋放,而被害人也報警,由警方展開偵辦。劉永江自知法網難逃,在律師陪同下案,並交出作案用玩具手槍及部份贓物。檢方偵辦之後,依強盜罪嫌將他起訴,而台中地院法官則判處他有期徒刑8年3月。

劉男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劉永江僅因積欠債務,竟光天化日下在百貨商場停車場挾持顧客強取財物,讓被害人深受驚恐,但考量他家中尚有幼子,且事後坦承犯罪又賠償被害人25萬元,雙方達成和解,依強盜罪改判他有期徒刑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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