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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罵人「龜仔子」一審無罪 二審改判拘役20日

    罵人「龜仔子」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拘役20日。(記者鄭淑婷攝)

    罵人「龜仔子」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拘役20日。(記者鄭淑婷攝)

    2014/06/30 11:53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彰化市「繹如齊神明會」召開臨時大會,會員潘克安以台語怒罵常務理事陳錫卿是「龜仔子」(龜兒子),彰化地方法院認為潘男因公益事務而出言評斷,且「龜」字含義多元,難以認定有侮辱之意,判處他無罪,但台中高分院推翻一審判決,法官認為沒有人會喜歡被稱為「龜兒子」,改判潘男拘役20日。

    這起案件是發生在100年10月間,當時繹如齊神明會召開臨時大會,工作人員朗讀潘克安寄發的存證信函,內容指幹部胡作非為,致使陳男大怒並與潘男發生口角,潘男用台語斥罵陳男做事敢做不敢當,根本就是「龜仔子」。

    由於台語中的「龜仔子」類似於華語的「龜兒子」,陳男不滿而提告,檢方依公然侮辱罪嫌將潘男起訴。彰化審理時,法官函請彰化師範大學及教育部針對「龜仔子」一詞進行解釋,2單位認為以「龜」來指人,雖有貶抑之意,但也需要視所在之語境及所處之地位來討論,不宜以單一標準論斷。

    法官認為,「龜」雖是貶抑他人、罵人的話語,但民間祭拜也有用「紅龜粿」、「麵龜」向神明祝壽祈福,可見從語言角度,「龜」字的價值判斷,難有「客觀認定」,在司法上,也沒有對「侮辱性言詞」有明確定義,「龜兒子」是否構成侮辱,採取「個案利益衡量」原則,潘男雖爆粗語,但其為基於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來發言,難構成侮辱要件,判處他無罪。

    陳男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認為依彰化師範大學及教育部之解釋,以「龜」來指人,實有貶抑之意,絕非讚美之辭,而且雙方在言語衝突時斥罵對方是「龜仔子」,難以想像此無侮辱之意。

    法官並舉例說明,若是有人對其父親說:「你做事敢做不敢當,所以你是龜兒子!」難道父親會笑嘻嘻回應:「是啊!你說的很對,我就是龜兒子!」此一情境難以想像會存在,因而法官認為潘男斥罵對方是「龜仔子」,已涉及公然侮辱,改判他拘役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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