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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醫院長陳振文誣屬下盜賣顯像劑 判賠15萬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院長陳振文,指控屬下李志明盗賣顯影劑,判賠15萬。(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院長陳振文,指控屬下李志明盗賣顯影劑,判賠15萬。(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2014/05/20 15: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白色巨塔真實版?台北醫學院附設醫院院長陳振文,去年2月在全院行政會議上無預警宣布,解除放射科主任李志明的行政職務,事後私下說李志明盜賣顯影劑、藥品,李志明得知後認為名譽受損,控告陳振文民事求償50萬,台北地院認定陳難以查明李有盜賣疑慮,未掌握證據即信口開河,侵害李名譽權,判陳應賠償15萬元。可上訴。

李志明已從北醫離職,目前任職新店耕莘醫院。李指控,陳振文在解除他的主任職務後,先後私下向他的恩師陳守誠與前任院長吳志雄說,他是因盜賣顯影劑才被拔除主任。

陳振文答辯,李當主任時,確實出現顯影劑異常回流、同一批貨賣給醫院2次的情況,進貨數量與實際使用量有很大落差,直到李卸任、離職才恢復正常,他主觀認定不排除李內神通外鬼,牽涉其間。他先後與2位師執輩的醫師的談話是私下一對一的對話,且是對方詢問,他才被動回答,沒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法官調查,李志明免兼主任前1年,顯影劑請領量與實際耗用量的差額為2439瓶,卸任後1年的差額為2785瓶,未減反增,因此難以認定有盜賣疑慮,且即使有,也無法認定是李所為,李在任時從未受到任何調查或處分,陳身為院長,卻在未形成確信前,即信口開河指稱李盜賣,侵害李名譽權,判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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