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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採實質影響力說 高院重判林益世

林益世收賄案判決對照表

林益世收賄案判決對照表

2016/02/27 06:00

〔記者項程鎮、溫于德/台北報導〕高等法院昨推翻台北地院認定林益世收錢不構成貪污罪的見解,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林益世當立委時的收賄關說行為,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此見解形同認定立委收錢幫民眾喬事情就觸法,若未來獲最高法院採信,以後立委恐怕再也無法堂而皇之拿「選民服務」當藉口收賄!

認定林以大黨鞭身分恫嚇施壓

林益世案原先一審判七年四月,高等法院昨改採「實質影響力」見解,認定林以立委和執政黨國民黨「大黨鞭」身分恫嚇、施壓,已觸犯違背職務收賄的重罪,改判十三年六月徒刑。

司改會︰貪瀆案見解 最高院應統一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榮志認為,一審輕判,二審重判,顯見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對貪瀆案的法律見解並不一致,反映「司法的不穩定,難怪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偏低」。

針對林益世案,一審時,北院認為關鍵在於如何定義「公務員的職務行為」,收賄公務員必須藉由自己的「法定職權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對政府機關、公務員決定公務過程,或執行過程發揮影響力,才算是職務行為。北院指出,林益世的影響力來自豐沛地方勢力和黨政關係,與立委職權無關,因此林的請託行為並非職務行為,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等罪。

不過,北院上述見解遭高院推翻,高院認為,林益世當時擔任立委兼任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還是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程序委員會委員,對於中鋼和中聯公司的人事、財務及業務執行,具有實質影響力,卻與陳啟祥期約及收賄六千三百萬元賄款;此收賄行為,與他的立委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具有密接關聯性。

王立達︰違法的事不能「喬成合法」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王立達指出,立委幫民眾「喬事情」解決問題,應有一定的界線和守則,但違法的事情不能「喬成合法」。他也認為,憲法上對立委職權多限縮在立院內行使,因此立委拿錢後,究竟有無「實質影響力」替民眾「喬事情」,可能有爭議,未來恐需靠最高法院統一見解。高榮志也認為最高法院應儘快統一見解。

至於修法問題,高榮志舉例,林益世明明不在職位上,也辦不成事,卻用欺騙的、「用嚇的」手法收賄,此方面貪污治罪條例就沒有明確訂定,應明確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增加犯罪類型,才能有專法肅貪之效。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院長林志潔指出,她支持採「實質影響力說」,對收賄的公務員論罪,但貪污治罪條例應重新檢討收賄罪的構成要件。公務員本來就不該收賄,只要是收賄,「就是違背職務」;至於違背職務的程度,應列入量刑時討論,而不是像現在一樣,在貪污治罪條例成立「違背職務」和「不違背職務」兩種不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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