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處分大逆轉/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花縣議員劉曉玫可出席議會
停權合法性有疑義
〔記者楊國文、游太郎/綜合報導〕花蓮縣議會紀律委員會,以民進黨議員劉曉玫涉對何姓議員人身攻擊為由,建議停權三個月處分,今年八月經縣議會臨時大會通過將她「停權」;劉曉玫聲請假處分,被高等法院駁回,經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議員行使職權有獨立性,停權將造成無法行使職權的重大損害,昨裁定假處分符合定暫時狀態的必要性,裁定劉曉玫自即日起到十一月五日止,可出席花蓮縣議會的會議。
縣議長:尊重裁定
花蓮縣議會議長賴進坤表示,「尊重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本次定期大會劉曉玫議員將可出席參加;劉曉玫則強調,這是遲來的正義,一定會進入議會,認真為鄉親監督縣政。
劉曉玫認為,縣議會決議停權處分過程,未依正當法律程序給她陳述機會,有重大且明顯的瑕疵,而且她是民選議員,出席議會是其應有權利,不應被剝奪,其功能也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得出席縣議會,已造成她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性,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主張她應有權出席縣議會的會議。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劉曉玫即使不能出席會議,同選區還有八位議員可以行使議員職權,認定沒有急迫性,裁定駁回。劉曉玫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劉曉玫是民選議員,代表選民行使職權,具有獨立性,停權期間無法行使職權,將造成法律上的不利益,已構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重大損害」,且具有急迫性。
合議庭也認為,該停權決定是花蓮縣議會紀律委員會通過的會議結論,不是花蓮縣議會所訂的自律規則,停權的合法性有疑義,符合定暫時狀態的必要性,因此昨改裁定在她提出的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自即日起到十一月五日本次定期大會最後一天,可出席花蓮縣議會的會議。
花蓮縣議會五月十四日召開定期大會時,民進黨議員劉曉玫反對國民黨議員何禮臺提案,將議會總質詢議程從十二天縮短為六天,兩人從議場內一路槓至網路,何禮臺向紀律委員會控訴劉曉玫的言論是人身攻擊,花蓮縣議會八月中旬通過,將劉曉玫停權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