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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最高行政法院:花縣議會處劉曉玫停權無效

花蓮縣議員劉曉玫。(資料照,記者王錦義攝)

花蓮縣議員劉曉玫。(資料照,記者王錦義攝)

2015/10/13 17:5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花蓮縣議會紀律委員會,以民進黨籍劉曉玫議員涉對何姓議員人身攻擊為由,建議停權3個月處分,今年8月經縣議會臨時大會公決確定將她「停權」,暫停縣議員所能行使一切職權,劉曉玫指該停職使她成為全台第一位被議會停權的議員,是台灣民主難以抹滅的荒唐紀錄,聲請假處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議員行使職權有獨立性,和議會是平等關係,停權將造成無法行使職權的「重大損害」,認定停職無效,今裁定她自即日起到11月5日止,可出席花蓮縣議會的會議確定。

劉曉玫今年8月10日被議會臨時大會停權後,她認為,縣議會做成停職過程中,未依正當法律程序給她陳述機會,有重大且明顯的瑕疵,而且她是人民選出的議員,出席議會是其應有權利,不應剝奪,其功能也具有不可替代性,認為將她停權不得出席縣議會,已造成「重大損害」,且有急迫性,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應有權出席縣議會的會議。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劉曉玫即使3個月不能出席會議,和她同一選區的議員還有8人,可以行使議員職權,認定沒有急迫性,裁定駁回。劉曉玫不服,緊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劉是民選議員,代表選民行使職權,具有獨立性,在停權期間,當縣議會開會她無法行使職權,造成法律上不利益,已構成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二項的「重大損害」,具有急迫性。

此外,該停權決定是花蓮縣議會紀律委員會通過的會議結論,並不是花蓮縣議會所訂的自律規則,停權決定合法性有疑義,符合定暫時狀態的必要性,因此今逆轉改判在她提出的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自即日起到11月5日可出席花蓮縣議會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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