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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草案」初審通過/ 與他國簽FTA 立院可要求重談

會議主席、委員會召委蕭美琴。(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會議主席、委員會召委蕭美琴。(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2015/06/09 06:00

〔記者陳彥廷/台北報導〕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條約締結法草案」,未來若完成三讀,將使我國與他國簽署條約的相關程序,包括立法院的監督機制法制化;草案並設有「保留條款」,若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並認為當中某項目窒礙難行,可要求行政部門向締約組織就該項目提出保留條款。

立院監督機制法制化

草案第十條規定,立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可經過立法院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而針對雙邊條約,經過立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之對方重新談判。

會議主席、委員會召委蕭美琴昨受訪表示,條約締結法立法之前,外交部與他國簽訂FTA(自由貿易協定)等,也都依慣例到立院報告,但這些慣例僅以施行細則或行政命令訂之;未來若立法通過,相關程序與規範就正式有法律依據。

蕭美琴說,過去立法院審議FTA都是包裹審查,只有全部通過或全部不過,正好過去如台星、台紐FTA都沒遇過大爭議;未來若審議過程面臨較爭議之條文,覺得窒礙難行或國內民意反對,立法院可請行政部門就該條文回去重新談判。

外交部條法司司長申佩璜受訪表示,行政部門簽訂條約也須受立法部門監督,這些條約內容因涉及人民權益,立法院又了解民意,因此該法納入洽簽事前、事中、事後皆須立院同意與支持的條文。未來若通過,可建立一個架構讓立法與行政部門取得更好的合作、增加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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