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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保」是蝦米? 法律用詞 民眾霧煞煞

2012/12/24 06:00

古文「牙保」 意指媒介、仲介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最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條文中禁止「媒介」動物用偽、禁藥的法律用詞,仍沿用古文「牙保」,讓某些立委一頭霧水,國民黨立委潘維剛有感而發,針對「中華民國刑法」等七個條文中也見「牙保」用詞的法律提案修正為「媒介」,希望讓法律「白話化」。

據了解,潘維剛在經濟委員會審查提議將「牙保」修改為「媒介」,法務部代表卻堅持「牙保」是法律專用詞,不能修改,所以委員會最後沒有更動現行文字。

立委提修法 盼法律「白話化」

不過,潘維剛仍認為,「牙保」一詞無法讓一般民眾望文生義,況且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賭博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關於居間介紹、仲介都以「媒介」表示,因此堅持提案修法,以使法律用語易懂並求一致性。

法部堅持法律專用詞 不能修改

熟悉法律條文的人士認為,「牙保」、「媒介」在法律用詞上有使用上差別,前者通常是用於物品、動產、不動產仲介,後者則是用於人與事,不過,「媒介」一詞在民間使用上其實沒有特別限制,況且「牙保」距離現代社會經驗遙遠,確實會讓民眾霧煞煞,如果統一修正為「媒介」,並無不妥。

潘維剛表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四九條中的「牙保」一詞,讓多數人搞不清楚,還以為和牙齒有什麼關係,該條文從民國二十三年制定迄今未曾修正,已經不合時宜,一般民眾看不懂,根本無法發揮法律規範的約束作用。

「牙保」一詞曾出現於「宋刑統」卷十三,「田宅交易,須憑牙保,違者準盜論」,指古時居間介紹、媒介、仲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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