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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新法 財產移轉不須派下子孫全數同意

2009/09/26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三審合議庭指出,本案爭議點為:屏東枋寮地政事務所處理本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有無違法,合議庭審理後,認定違法事證明確,須根據土地法和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規定,經「祭祀公業賴斗永」規約所載:派下子孫全體同意,土地才能轉移。

而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已經廢止,已由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的祭祀公業條例取代,祭祀公業條例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與土地法有類似規定,不須所有派下子孫一致同意,就能移轉財產。

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的祭祀公業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處分公業財產須符合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第一是須有派下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三同意。其次,如出席人數未達上述定額,公業管理人取得所有派下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書,此時管理人也可據以處分公業財產。

本案援引案發時舊法 須派下子孫全體同意

更三審合議庭認為,根據舊法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十九點規定:如祭祀公業另定有規約,不受土地法上述條文限制。本案原告「祭祀公業賴斗永」定有規約:公業財產處分須經全體派下員同意,因此依上述要點規定,「祭祀公業賴斗永」原管理人無權自行處分土地。

不過本案情形特殊,德律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呂偉誠指出,本案發生在八十三年間,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律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且祭祀公業條例也無特別規定,要求土地移轉案例須依新法溯及既往,因此更三審援引舊法規定,並無違法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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