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辭典》夜間偵訊
圖為檢廉偵辦京華城案,「小草」聚集台北地檢署外聲援柯文哲。(記者陳逸寬攝)
刑事訴訟法100-3條規定,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原則上問到天黑時,就應該立即停止,經犯罪嫌疑人同意夜間詢問後,司法警察才可繼續開始偵訊,且依照刑事訴訟法93條第二項規定,檢方在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時,應自逮捕之時起跟時間賽跑,須於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
嫌疑人面對司法警察詢問,雖可拒絕夜間訊問,但此條文不包含檢察官,所以當柯文哲同意繼續接受廉政官夜間詢問,到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面前時,就不能拒絕夜間訊問,檢察官可以夜間偵訊嫌疑人。
至於24小時如何計算?若嫌疑人一開始是自願接受偵詢,沒有經過拘提或逮捕,而是被送至檢方複訊後,才被檢方當庭逮捕,因此檢警共用24小時的起算點,就要從檢察官當庭逮捕的時間起算。
(記者林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