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院認定多筆加班費非詐領》高虹安案判決 檢不服提上訴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助理酬金及加班費被判刑。(資料照)
〔記者陳彩玲、洪美秀/綜合報導〕新竹市長高虹安於立委任內涉嫌詐領助理酬金及加班費,檢方起訴浮報金額四十六萬餘元,法院一審認定,有多數助理申報的加班費並非詐領,高的不法所得僅十一萬餘元。台北地檢署不服,十六日提出上訴;檢方並認為高的助理王郁文始終未坦承犯行,不宜緩刑。
高也委請律師提上訴
高虹安昨天也透過親近人士提出聲明表示,「今天是提出聲明上訴狀的最後一天,高虹安十五日已委由律師向法院提出聲明上訴狀,感謝各界關心」。
台北地院認定,高涉夥同助理向立院浮報酬金及加班費,合計十二萬三一二八元,其中高虹安十一萬六五一四元、陳奐宇五○六元、黃惠玟五六四二元、王郁文四六六元;另有多筆申報、金額約三十萬餘元的加班費,法院認定並非詐領,且助理繳回提供給零用金使用,屬私人財產處分行為,無不法意圖,並非犯罪所得。
北檢不服,於八月十六日提起上訴。檢察官認為,法官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費助理間的三方關係,「助理依勞基法對立委的加班費請求權」與「立委依立法院組織法對立法院申請加班費補助的請求權」,兩者並不相同。
北檢表示,「低薪高報」與「虛報加班費」本質上為相同詐術手法,應無差別待遇。高虹安自始無意給付助理「虛報的加班費」,卻向立法院申領,已構成詐術;被告黃惠玟等人均有虛報加班費的主觀犯意,都認知僅是「代領」、「幫忙領」等情。
檢:王郁文不宜緩刑
北檢認為,高虹安量刑、犯罪所得沒收部分,並未納入多數「虛報的加班費」,刑度有違罪刑相當,犯罪所得也有漏未沒收,因此提起上訴;至於王郁文自始未坦承犯行,並無悔意,犯後態度與其餘助理顯不相同,不宜宣告緩刑。
高虹安七月廿六日經台北地院一審判七年四個月,高也隨即停職離開新竹市府,但未出現在任何公開場合。據了解,高並沒有離開新竹市,位在新竹市的租屋處仍繼續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