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制度》李荃和:立院職權變質 角色混淆 葉慶元:聽證會嚴謹 更有公信力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憲法法庭審理國會擴權法案釋憲案,昨開庭大辯論。行政院訴訟代表人李荃和指出這波聽證制度修法最大的核心問題,在於立法院混淆了職權與角色,造成「總統行政院長化、立院主席法官化」等質變,違反憲政設計架構,當然違憲。
李:總統行政院長化 違憲政設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規範「聽證會之舉行」,規定應邀出席人員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最高可處十萬元罰鍰;虛偽陳述者可處廿萬元以下罰鍰。
李荃和指出,這波修法的整體核心問題在於,立法院職權與角色的變質與混淆。立院將總統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變成質詢;質詢變質為調查;調查權行使又變質為監察甚或刑事偵查;聽證制度則是混淆為質詢、備詢,以致總統「行政院長化」、人事被提名人「證人化」,社會人士「政治化」捲入政治漩渦,立院主席「法官化」,角色混淆不清,違反憲政設計。
對於「聽證會之舉行」議題,大法官朱富美提問,立法院若向電信、郵政、網路公司等調取通訊資料,立院是否具備等同法院核發令狀的地位?是否違反比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立院若要向「護國神山」台積電調取資料被拒絕,是否會被裁罰?
國民黨派出的立院訴代葉慶元答稱這是假設性問題,台積電基於保護營業秘密而拒絕提供,須經立法院院會決議才會罰,多數立委應會權衡隱私與營業秘密而不開罰。吳宗憲指出,民眾若被裁罰,仍可提行政訴訟救濟,立職法也有嚴格限縮調取資料的目的與範圍。
李荃和反駁,裁罰處分本就可打行政訴訟救濟,並非立院在修法時賦予保障,立院並未提供即時且有效的救濟方式,裁罰時即已對其名譽、商譽、商業利益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失,侵害人民權益。
葉慶元指出,相較於規定寬鬆的公聽會,聽證會程序更嚴謹、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也更有公信力,須賦予國會強制手段才能落實聽證制度,美、德、法等國也有設計罰則甚至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