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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藐視國會罪》法部:刑罰制裁 違比例原則

    憲法法庭6日就國會職權修法聲請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與相關機關立法院代表及訴訟代理人陳述意見。(記者劉信德攝)

    憲法法庭6日就國會職權修法聲請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與相關機關立法院代表及訴訟代理人陳述意見。(記者劉信德攝)

    2024/08/07 05:30

    〔記者楊國文、張文川/台北報導〕藍白主導通過的國會擴權法案中,在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且最重可處一年徒刑,引發爭議,已被憲法法庭裁定暫停適用。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昨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庭指出,藐視國會罪構成要件不明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受違憲宣告;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則反駁指:「官員難道有說謊的權利」,不該有據實陳述義務?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刑法一四一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廿萬元以下罰金」。此為刑法中首度以公務員於立院聽證或受質詢時的表意行為,做為犯罪的刑罰規定,憲法法庭上月裁定暫停適用。

    憲法法庭考量法務部是刑法的主管機關,昨以相對人身分,由黃謀信代表出席。他指出,藐視國會罪的構成要件不明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黃謀信表示,基於罪刑法定主義,犯罪構成要件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而立委質詢的議題並無限制,無從判斷是否屬於「重要關係事項」,藐視國會罪顯然有涵蓋過廣的違憲爭議。

    其次,黃謀信指出,藐視國會罪以刑罰做為制裁手段,違反比例原則。黃也表示,藐視國會罪違反行政特權相關釋憲意旨,可能造成寒蟬效應,不符權力分立平等的憲法精神。

    立院訴訟代理人:

    官員難道有說謊的權利

    葉慶元律師認為,立委質詢時,難道官員有說謊權利?難道不應該有據實陳述的義務?

    立委黃國昌說,在國會說謊被處罰,在先進國家非常普遍,二○一七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時,法務部有提出妨害司法公正罪,打算增訂不實陳述罪,其版本提及「對檢警於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次立法院一樣使用是「虛偽陳述」一詞,怎麼就成了定義不明?

    另外,黃謀信在答覆大法官詹森林詢問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定義、範圍問題時,表示刑法的藐視國會罪沒有特定範圍、甚至充滿立委的主觀價值評斷,因此,藐視國會罪違憲的重點在於前提的構成要件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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