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逃避召訓罰則 下會期送立院審查
立法院。(資料照)
〔記者黃靖媗、謝君臨/台北報導〕內政部次長馬士元昨表示,內政部已於五月十七日將「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草案」送政院審查,預計下會期送立院審查;擬比照國軍現行規定,對無故不參加召集的各項行為明定處罰規定。
比照國軍現行規定
內政部最新送達立院的報告指出,為了杜絕意圖逃避召集行為,內政部研議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比照國軍現行規定,對無故不參加召集的各項行為明定處罰規定。
馬士元說明,針對無故不參加演訓召集之罰則,內政部已於五月十七日將「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五、第五十九條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預計下會期送立法院審查。
民進黨立委羅美玲曾於第十屆立法院提出「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明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無故不參加平時演訓召集服勤,或意圖避免平時演訓召集服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而今因屆期不連續未能完成修法,對於是否再提修法草案,羅昨表示,須先與內政部討論。
羅美玲表示,當初內政部、役政署(現改制為役政司)有來討論過,相關處罰規定要件過於寬鬆,有部分役男無故不參加召集,影響召集成效,所以擬修訂條例,明定相關罰則與後備軍人趨於一致。
此外,對於替代役備役演訓召集天數延長與增加召訓次數,馬士元表示,內政部已於五月十七日預告修正「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預計於十一月修正發布。
實施辦法規範,演訓召集的範圍、人數、時日及相關規定,由內政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役後八年內,每年一次,每次五日以內,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數;新規也刪除勤務召集的全年總日數限制,由內政部視需要酌增。
馬士元說明,規劃實施初級救護員(EMT-1)繼續教育、警察消防治安維護防災救護、民萬安演習及射擊等四大演訓召集,召訓備役役男輪流實施訓練,使其具備自救、救人的技能並提升民防應變執勤能力,建立全民防災的認識與知識,訓練若能全面實施,對提升國家社會的整體防災能力將有很大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