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中強:反滲透法要強化 非放寬、廢掉

民進黨中執會昨天邀請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以「借鏡外國法制談反滲透法刑法外患罪章與政治獻金法修正」為題進行專案報告。(資料照)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民進黨中執會昨邀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以「借鏡外國法制談反滲透法刑法外患罪章與政治獻金法修正」為題進行專案報告。賴會後受訪表示,「反滲透法」是有正當性的,該法貫徹民主防衛原則;他認為,「反滲透法」、「刑法」外患罪章及「政治獻金法」防阿共三法都應修正強化,嚴懲叛國行為。
具有正當性 貫徹民主防衛原則
「馬習二會」後,前總統馬英九主張修改反滲透法,賴中強表示,修法放寬毫無道理,例如,美國聯邦競選法規明定,任何外國人不得捐政治獻金資助選舉活動,若是二萬五千美元以下金額,可處一年以下,若逾二萬五千美元,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台灣「政治獻金法」規定,若收受中國政治獻金,僅罰收錢者、政黨或候選人,捐錢者及仲介協力者都不罰,直到「反滲透法」才對收受中共金錢資助、政治獻金的協力者科以刑責。這套民主防衛制度在美國、台灣都有規定,未來要更強化,而不是放寬或廢掉。
賴中強指出,國民黨過去同意候選人不能收受中國的錢,反滲透法是進一步處罰行賄、也就是協助中國捐政治獻金的人,所以反滲透法具有正當性,國民黨不應去動這個規定。
協助中國在台行使公權力 應嚴厲處罰
賴也建議,若要修法,「刑法」外患罪章、「反滲透法」及「政治獻金法」防阿共三法要一起修。對於明顯的叛國行為,要用「刑法」處罰,外患罪章有些刑度太高,動輒死刑或無期徒刑,檢察官、法官不太敢用,應該區別行為輕重給予不同刑度,並將構成要件明確化,例如協助中國在台灣行使公權力的行為,這要嚴厲處罰。
賴中強說,具有台灣民意代表性的人士、前民選公職人員,代表台灣去中國參與一國兩制民主協商,協助讓中國宣稱可擁有台灣主權,應在「刑法」外患罪規範,修法列入適度刑責。
「反滲透法」修正方面,賴中強表示,針對重複參與或媒介別人參與中國特定組織之統戰活動者,或從事附和中國特定組織具政治意圖之宣傳活動者,應負有經費申報義務,若拒絕申報、申報不實、規避檢查,或收受中國資金贊助,超過一般社交禮儀標準,應科以刑事責任。
「政治獻金法」方面,賴中強指出,現行規定太過狹隘,僅候選人和政黨的政治獻金須申報,若參考美國競選法,選前一百天內,只要登廣告支持或反對某個候選人,這些相關行為都應該納入政治獻金法申報,才能檢驗中國對台的滲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