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評「藐視國會罪」:有無藐視 不是國會說了算
國民黨立委的國會擴權提案
〔記者張文川、李文馨、吳政峰/台北報導〕國民黨立院黨團推出多項遭外界質疑國會擴權的法案,包括擬於刑法新增「藐視國會罪」,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所長羅承宗認為,此議案使立法權擴權侵犯行政權,應聽聽憲法和刑法學者同不同意;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說,此罪將讓立委有了尚方寶劍,調資料不順遂、質詢不高興就舉發官員藐視國會罪,將會天下大亂。
立法權擴權 侵犯行政權
憲法學者、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陳英鈐受訪也說,官員有答辯的權利,行政院並非立法院的下屬,兩者是互相制衡與尊重;他以美國藐視國會罪為例,若出現湮滅證據、作偽證等情事,「藐視國會並非國會說了算」,而是有十二到廿三人組成的大法官陪審團審議,且美國運行此制度逾百年,多數案件皆不成立。
羅承宗表示,國會質詢不是偵查犯罪,官員無法回答或語帶保留,理由甚多,常是立委問題天馬行空、不知從何答起,或手頭資訊有限,涉個資或機密,有時則尚在調查中、不適合回答,未必敷衍或藐視,不應訂定罪刑來限制官員的答詢。
應先修憲取回調查、彈劾權
吳景欽也說,國民黨立委草案的聽證程序,在我國根本不存在,聽證運作類似法院,證人宣誓具結,三權分立國家如美國,賦予國會立法權、調查權、彈劾權,但我國畸形的五權憲法,調查、彈劾權歸監察院,立法院想用聽證程序調查官員,應先效法「周處除三害」,啟動修憲取回調查、彈劾權,其次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建立聽證程序制度,再來談增訂藐視國會罪。
針對國會調查權,陳英鈐指出,大法官第五八五號、六二七號解釋已清楚敘明,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調查權並非毫無限制,原則上須與其法定職權有關,例如為輔助立法而調閱資訊;行政機關若認為立委調閱的資料可能影響國家運作,也有決定不予公開的權力,此為經過釋憲確認的「行政特權」,立法院須尊重。
至於有立委提案欲擴張國會人事同意權,陳英鈐說,「這絕對違背權力分立原則」,大法官釋字六一三號解釋,基於行政一體,任命權與解職權都在行政院長跟總統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