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漏情報員資訊 若適用新法 判刑7年起跳
國家安全局退訓的學員何牧珉,在PTT揭露同梯學員及長官職稱、化名與真實身分,使情報人員曝險。台北地院昨依兩件國家情報工作法之洩漏情報資訊罪,各判他三年六月徒刑,合併執行四年六月。(資料照)
國安局退訓生犯罪時間在修法前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被國家安全局退訓的學員何牧珉,在PTT揭露同梯學員及長官職稱、化名與真實身分,使情報人員曝險。台北地院昨依兩件國家情報工作法之洩漏情報資訊罪,各判他三年六月徒刑,合併執行四年六月。法界指出,此案適用於修正前的舊情工法,若發生於情工法修正後,何男的刑度將以七年起跳。
舊法刑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律師丁昱仁表示,情工法已於二○二○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何男所犯的情工法第卅條第一項洩漏情報資訊罪,倘若適用新法,每罪將可處七年以上徒刑,不過,何男犯罪時間在修法前,僅適用舊法,舊法該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丁昱仁說,法官判刑時通常會從最低本刑往上加,本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罪,實務上通常每罪會判三年至四年,此案一審兩罪各判三年六月,與實務經驗相符。
曾任嘉義地院法官、北檢檢察官的律師蕭奕弘表示,情工法新法第卅條第一項「違法洩漏或交付情報人員資訊」罪,可處七年以上徒刑,此案若發生於修法之後,何男的刑度至少七年以上。
蕭奕弘說,法官科刑時會審酌被告的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或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做為科刑輕重的判斷標準,此案適用舊法的三年至十年徒刑,但法官並未判處最低刑度的三年,應是審酌何男犯後態度、對國家情報安全危害程度後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