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查健保個資牽涉「共諜」相關案件 葉逢明被2度約談 10萬元交保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爆發偷查個資及外洩案,包括軍、警、調等情報人員個資疑遭外洩,涉案前主秘葉逢明被情治機關掌握多次赴中國,台北地檢署勘查扣案手機等電磁紀錄後,昨再約談葉等三名被告,依牽涉「共諜」相關案件且可處五年以下徒刑之「修正前國家安全法之為外國或中國交付公務上應秘密文書」等罪,諭令葉十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及出海。
此外,健保署承保組科長李仁輝初次約談後檢方請回,昨再被約談,訊後八萬元交保;先前獲十萬元交保的承保組科長謝玉蓮,昨獲請回。兩人也被限制出境及出海,涉案罪名均與葉男相同。
北檢昨表示,葉男等三人所涉罪名,分別為刑法第一百卅二條第一項之洩密罪,國家情報工作法第卅條第一項(違法洩漏或交付)、第二項(違法收集)情報人員身分資訊,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為外國或中國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等罪。
關於修正前國安法之「為外國或中國交付公務上應秘密文書」罪,此罪於修法之前,與「共諜」案件有關,後因類似案件屢獲輕判而修正國安法,三被告的犯行也發生於國安法修正之前,只適用舊法,倘若於修法後才涉犯此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涉替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蒐集或交付,則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將情報員身分曝光 可判七年以上
不過,由於遭偷查及疑外洩的個資,包含情報人員的敏感個資,恐曝光情報人員身分而使其人身安全面臨威脅,三人因而也涉嫌國家情報工作法之違法洩漏或交付等罪,此罪可處七年以上重刑,較違反國安法嚴重不少;然而,三人雖涉此罪名,但尚查無具體交付的關鍵事證,疑點還待釐清,三人才均獲交保。
據了解,檢調尚未掌握此案涉不法金流的事證,如查出犯罪金流及對價關係,全案將另朝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的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