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修正三讀 強化還地於民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修正案」,強化還地於民。(記者方賓照攝)
登記為國有土地 權利人可申請發還土地
〔記者王千豪/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修正案」,強化還地於民,未來經囑託登記為國有的土地,權利人可申請發還土地,如果有無法發還的狀況,地方主管機關應發給權利人土地價金。
如無法發還 應給地價金
依地籍清理條例現行規定,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登記名義人姓名住址記載不全不符,以及權利主體不明等四類權屬不明土地,如逾期無人申請重新登記,將由縣市政府代為標售,經二次未能標出者將囑託登記為國有地,權利人可按標出的金額或未標出的底價申請領取價金。
此次修法強化還地於民,將囑託國有地的發還制度,從土地價金改以申請發還土地為原則,但該土地已為公用財產、處分或有其他無法發還情事者,則由主管機關另領發給土地價金;價金由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支應,若有不足者,由國庫支應。
三讀法律明定,縣市政府囑託登記的國有地,權利人自登記完畢日起十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縣市政府申請發還原登記名義人全部權利範圍的土地;經審查無誤,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囑託登記為權利人所有。若權利人已死亡,其繼承人申請發還土地時,得由部分繼承人申請發還,登記為全體繼承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