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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案》法官認定 馬非董事或經理人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賤賣三中黨產案,昨一審獲判無罪,北院庭長江俊彥說明判決理由。(記者羅沛德攝)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賤賣三中黨產案,昨一審獲判無罪,北院庭長江俊彥說明判決理由。(記者羅沛德攝)

2021/10/28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備受矚目的「三中交易案」,前總統馬英九、中投前董事長張哲琛、前總經理汪海清一審皆獲判無罪。判決關鍵在於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馬不是中投、華夏公司董事或經理人,不具備證交法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的身分要件,也非張、汪的共犯,檢方舉證也未能證明張、汪有犯意和犯行,難以認定賤賣、損害中投和光華公司,無法形成三人非常規交易、造成公司損失。

合議庭也認為,黨營事業雖是國民黨財產,但中投公司是上市公司,性質上不適用人民團體法、國民黨黨章等規範,而應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中投在交易華夏公司股權之前,已洽詢會計師對價格是否合理的意見,並經董事會追認。至於合約中的找補機制,合議庭認為張、汪依據當時的資訊做出交易判斷,法院不應介入商業決策。

關於中廣交易案,北檢起訴書指高育仁報價以五十億元購買中廣全部股權和房地產,或只以十五億元購買中廣頻道和設備,並承諾先給簽約金五億元,另十億元於簽約後一年內付清,但中投遲未與高聯絡議價。

檢方認為趙少康雖報價五十七億元購買中廣全部股權,實際上趙只願出十億元買廣播部門,簽約時只付一億元訂金,其餘九億元分期五年支付,結果卻是趙得手,中廣九十六%股權形式上全賣給趙,由趙託管。

不過北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當年政黨必須限期退出媒體,若未於期限前賣出中廣,將使中廣價值大幅減損,趙少康對於中廣廣播部門的購買價格,是當時潛在買家中出價最高者,且經華夏綜合評估後,認為趙提的交易條件「未劣於高育仁」。

中廣案 趙條件未劣於高育仁

合議庭也認為,廣播部門、非廣播部門的損益切割計算並非不可行,趙有提供履約擔保,未對中投公司造成不利益;至於中投未能取回非廣播部門資產,是因NCC之後一再駁回中廣分割資產的申請,並非張哲琛、汪海清當初簽約時所能預料,不能以此為由認定二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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