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 大法官解釋:合憲
大法官昨天做出793號解釋,宣示黨產條例合憲。(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婦聯會、中投、欣裕台與國發、民族、民權等三個基金會,共六個公司團體,不滿被黨產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認定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財產遭凍結,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承審的七名法官認為黨產條例違反法不溯既往等原則,聲請釋憲,大法官昨天做出七九三號解釋,宣示法官所質疑的條文均屬「合憲」。
北高行7法官:尊重解釋意旨
七名法官為了聲請釋憲,裁定相關案件停止訴訟,而今解釋文出爐,法官須依解釋文意旨續行訴訟。七名法官昨也透過北高行表達「尊重大法官解釋意旨」。
黨產會除表達欣見此釋憲結果,也強調,釋憲結果並非不當黨產爭議的終點,而是司法面對不當黨產爭議的起點。國民黨則是痛批大法官早已喪失獨立性,大法官會議已經淪為民進黨的附隨組織。
大法官本次只受理黨產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條第五項前段、第十四條等釋憲案,司法院強調,黨產條例的其他規定不在審理範圍,大法官無法表示見解。國民黨與其附隨組織目前尚有其他案件在審理,未來北高行是否會針對其他條文再提釋憲,值得關注。
大法官指出,動員戡亂與戒嚴時期結束前,國民黨憑藉執政優勢,以形式合法但實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方式,從國家人民取得財產,國家現透過立法匡正,避免政黨競爭失衡,手段與目的應符合法治國原則,且須與追求重大公共利益有關。
大法官認為,政黨的解散雖然是憲法位階,但黨產條例所規範的事項,並不涉及此事,也不影響政黨賴以存續或運作的財產,未違反憲法保留原則;其次,「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雖規定各機關的組織、編制及員額,黨產條例不受基準法限制,那是特別的立法政策,未違憲。
對於財產權的爭議應由司法權做出終局判斷,黨產會只是行政機關,卻可認定附隨組織,進而凍結甚至處分其財產,有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大法官解釋,行政權具主動、積極、機動、全面的特質,適合處理全面匡正政黨不公平競爭的事務,且黨產條例未排除當事人的司法救濟機會,與司法權關係未失衡。
至於黨產條例的適用對象僅國民黨,是否為量身訂做的「個案立法」?大法官表示,縱使黨產條例最終的適用對象確為國民黨,但那是國民黨過往特殊地位的結果,不違背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