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傳浦海外不法所得 北檢續追討
〔記者錢利忠、吳政峰/台北報導〕檢方針對已故軍火商汪傳浦海外犯罪所得,啟動司法追贓行動,聲請沒收犯罪所得及孳息合計九億多美元,最高法院已裁定沒收,並追徵三億一二五三萬多美元(約新台幣九十四億元)確定,此案現由台北地檢署負責追贓,目前正與瑞士等國洽詢相關犯罪所得的返還事宜。
國軍簽合意命令? 最高檢否認
關於有媒體報導提及,國防部與新加坡ST公司之間有採購合約糾紛,ST得知我國追討汪傳浦存放於開曼群島不法所得一案期間,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曾行文國防部,指國軍應與檢方採取一致作為,國軍因而於二○一四年與ST簽署「合意命令」,成為ST反咬我方的利基等情節;最高檢昨表示,相關媒體報導內容並不正確,因案件仍在處理中,不便對外說明。
一九八九至一九九一年間,國軍向法國湯姆笙公司購買拉法葉艦,時任軍火掮客的汪傳浦,以他擔任實際負責人的開泰公司與湯姆笙簽下協議,約定可拿到五億一五九四萬美元回扣。
汪傳浦潛逃海外廿六年,將相關犯罪所得藏匿於自己、妻子葉秀貞及四名子女在瑞士等國的六十一個帳戶。汪五年前於英國病逝,檢方即啟動司法互助追贓程序。
二○一六年七月,刑法沒收新制上路,北檢向法院聲請沒收汪傳浦的犯罪所得及孳息,合計九億六九七五萬多美元;二○一七年七月,台北地院裁准沒收本金四億八七一九萬多美元、孳息四億一二九五萬四○七八美元,合計九億零一十四萬多美元(約新台幣二七三億元)。
高院除維持北院裁准沒收的金額外,對於汪家人趁帳戶被凍結之前,曾將部分鉅款匯至新加坡等九國,高院採認檢方所提事證,裁准沒收五三一八萬多美元慈息,合計沒收本金加孳息共九億五三三二萬多美元,約新台幣二九三億元。最高法院則裁定,本金部分應追徵沒收三億一二五三萬九九一三.四四美元確定,剩下的六億多美元則發回高院更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