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官任用資格放寬 立院初審通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7日審查「軍事審判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考選部政務次長許舒翔(右起)、國防部副部長沈一鳴、國防部常務次長梅家樹等人列席。(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軍事審判法」等法律修正草案,除維持由考試院辦理軍法官考試,另放寬任用條件,經律師、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等考試合格,均有任用資格,至於甄選條件等規定,則由國防部定之。
立院司委會昨審查「軍事審判法」、「陸海空軍軍士官任職條例」及「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等條文修正草案,考選部政務次長許舒翔、國防部副部長沈一鳴上將等官員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沈一鳴報告指出,軍審法自二○一三年修正後,考試院已六年未辦理軍法官考試,導致軍法官離退後無法銜補,人力缺口擴大,盼修法改由國防部辦理。對此,朝野立委持保留態度。
民進黨團幹事長李俊俋表示,因洪仲丘事件,非戰時審判已交由一般司法機關,就目前情況看來,國防部真正缺的是法制人員,而非軍法官;同黨立委蔡適應指出,目前陸海空軍刑法仍有效,在戰時,軍事審判人員的需求,只要透過戰時動員令徵集一般司法官即可。
國民黨立委李彥秀說,考試仍應由考試院辦理,軍法官採多元進用原則,未來其獨立及公正性應較能讓國人接受。
針對軍審法部分,司委會初審通過仍由考試院辦理軍法官考試,但國防部應全額負擔考試的成本費用;另開放多元進用管道,明定經司法事務官考試、檢察事務官考試,或公務人員高考法制類科及格,都具有軍法官任用資格。
鑒於相關條文中的「聾啞」用語,有歧視身心障礙者疑慮,會中決議將軍審法條文中的「聾啞」改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