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推修法 禁中資刊播競選廣告

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這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修正,包括增訂競選、罷免廣告的刊播者、出資者姓名等資訊應公開,公開內容及方式由中選會定之。(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防止中國等境外勢力介入台灣選舉,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兩項修正草案,遏止中資等境外勢力直接或間接在台刊播競選廣告,包括委託播送廣告企圖影響選舉也在禁止之列。
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這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修正,包括增訂競選、罷免廣告的刊播者、出資者姓名等資訊應公開,公開內容及方式由中選會定之;禁止境外(外國、中國及港澳)資金資助競選、罷免廣告;媒體負留存廣告資料之義務,供主管機關查驗,內容及方式由中選會定之。
修正草案規定,報紙、雜誌、廣播電視、提供數位通訊傳播服務者、網路業者或其他媒體,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應進行查證,不得接受外國、中國及港澳資金直接或間接委託刊播的競選或罷免廣告;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一千萬元或廣告費二倍以下罰鍰。
根據草案,這項新增條文是為遏止外國勢力藉由委託播送廣告,影響台灣國內選舉或罷免活動,增訂中資及港澳資金或外資直接或間接在台灣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的規定,同時,課予刊播業者以及仲介刊播廣告者,負有查證委託經費是否屬於中資、港澳資金或外資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