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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國團主任當家 內政部發文糾正

    救國團召集人白秀雄組織章程限制,無法介入決策核心,內政部指與人團法扞格並發文糾正。(資料照)

    救國團召集人白秀雄組織章程限制,無法介入決策核心,內政部指與人團法扞格並發文糾正。(資料照)

    2017/10/01 06:00

    組織章程架空召集人白秀雄 與人團法扞格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黨產會將於十月廿四日召開救國團第二次聽證會,釐清救國團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因應黨產會追討不當黨產在即,知情人士指出,今年二月底接任救國團召集人的白秀雄,雖有意進行改革,但受組織章程限制,無法介入決策核心,甚至連救國團公文都看不到。對此,內政部也發文糾正救國團,指章程與「人團法」扞格,須檢討改正。

    根據救國團章程,「本團置主任一人,負責執行團員大會及團務指導委員會之決議,執行團務期間對外代表本團」,前監委葛永光現為救國團第十任主任。

    據了解,救國團一年除團務指導委員會四次、共四天會議外,其餘三百六十一天,皆由救國團主任葛永光對外代表救國團;即便白秀雄主張救國團應改名為「中華青年服務團」,及財產「該歸國家的就歸國家」,也與內部主流意見不同,更非救國團對外主張。

    「到底用了多少人,白秀雄根本不知道,也管不了!」知情人士指出,救國團工作人員的解聘僱,根本未經團務指導委員會決議通過。此外,若想加入救國團,按章程規定,須五名團員推薦,由團委會認定始為團員,而現任團委會總幹事年紀都在五十歲以上,「決策權難以撼動!」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對此表示,救國團雖脫離國防部,轉型成社會團體,但運作仍與一般社團不同,延續蔣經國「主任當家」傳統,主任才是掌權決策者,至於團務指導委員會雖相當於一般社團的理監事會,召集人等同於理事長,但理事長之權卻被章程規定所架空。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強調,根據「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社會團體聘僱工作人員,應由理事長依資格條件遴選,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救國團未依規定,已在六月行文糾正。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也指出,救國團置主任一人,負責執行團務指導委員會之決議的章程規定,與現行「人民團體法」、「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規定有所扞格,救國團應依「人團法」第廿七條規定,重新提經團員大會討論,修改組織章程。

    否認有扞格 葛永光:這是制度問題

    救國團主任葛永光則說,救國團章程施行多年,當年制定有請律師看過,再報給內政部核備,這是見仁見智,沒有扞格問題,未來如要修章程,會參考白秀雄意見,送團務委員會討論。

    葛永光指出,救國團事務歷來都由主任決定,主任為當然決策者,對外代表救國團,「主任就像CEO,事務由主任決定,不用給總經理決定」。對於白秀雄連公文都看不到,葛強調,「這是制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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